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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论纲  2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的方针,把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作为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文件中已屡次提到,李鹏同志更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依法行政”。[④f]

显然,我国提出依法行政的历史条件和法制传统,与诸如德国、日本等国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正因此,我国依法行政的内涵,不能仅限于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而应广泛得多,必须将职权法定、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令一等包括在内。

四、依法行政的内容

依法行政当然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和活动,必须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基础。

第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各种关系的行为,极为广泛而复杂。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在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监督,包括审计与行政监察,以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等,也都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同样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法院将予以维护,必要时提供司法强制;对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法院将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保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五、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

但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①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

[①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②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

[③b]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

[①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43条。

[②c] 我国已有三项授权立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职退休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①d]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

[①e]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第58页。

[②e] 笔者注:意为只有狭义的法律才能创造法规,只有法律才能创造法规之效力。

[③e]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二版,第51页。

[④e] M.P.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5—16页。

[⑤e]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6页。笔者注:此处所说“法律结果的浓缩”是指,英国公民的权利是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英国的宪法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

[⑥e]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⑦e]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①f] 美浓部达吉〔日〕:《行政法撮要》(上),1934年8月商务印书馆。

[②f]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③f] 南博方〔日〕:《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页。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第225—227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第75—78页。

[④f] 李鹏同志为《中国法学》和《中国行政管理》题词。*

依法行政论纲  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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