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
采取了很多措施实行公开,还有一些单行法律有应当公开的统计数字、资料、信息的规定,但是国家机关掌握的公共信息大多数还没有就应当予以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许多规定只说“可以公开”,较少说“应当公开”,而不是规定“必须公开”,对“公民有权知悉”这样的话几乎是没有的。公开审判在1952年宪法就规定了,但是有很多人却以为前年才实行公开审判。刚刚宣布允许新闻媒介自负其责进行报道,又出来了一个规定,公开审判的案子,经过法官同意,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最近一个案子,就是法庭不准记录,记录本被收了几十本。一方面允许报道,另一方面又不让记录,就是让你作不准确的报道。谁记得那么清楚,证人的名字,数字,脑子没有这样的能力。这就是前面说公开,后面又把“公开”的义务大大减轻了。
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第3页)
郭: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好像也有法官对审判公开程度的临时处置权,如“这次审判不允许录像”等,当然他不会完全彻底地规定笔记本也不许用。
魏:摄像等要由法庭控制这是肯定的,因为弄不好会影响审判、损害诉讼参加人的权益。但是在笔记本上作记录并不妨碍谁,而且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报道,过去最高法院以及我见到的北京、上海的法庭规则并没有禁止记录。
郭:这次在珠海(记协组织的关于舆论监督的)会议上讨论到“采访权”和“报道权”的问题。有人认为,采访应该比报道自由度大,总得了解情况才能报道啊。报道就有编辑部审查的问题了。总的感觉采访很难。这次珠海市委办公室的办法明确规定各权力部门不得拒绝采访,有义务接受采访。您怎么认为?
魏:珠海文件用意当然是很好的,是一项有益的探索。这个办法中有不少积极的内容,我都是赞成的。但是对“不得拒绝采访”一条,我觉得行不通。现在对采访权存在着一些误解。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本身也就是一种知情权,这种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消极权利”。什么是消极权利,就是国家、社会和他人只是承担了不予任意干预的义务。采访包括采集和访问,采集在公开场合是一种观察,一种记录,是自由的。访问也是一种采集,比如你我的交谈,是两个人的事情,你要访问,我同意,就可以开始谈,是平等的。如果我不同意,你不能说“你一定要讲”,你没有这样的特权。那保护采访权指什么呢,指保护我们两个人的交谈不受第三者的干预。举例说我是工厂里的职工,受到老板的欺负,我要跟你讲(当然是在非工作时间),老板说,“不行,不行”,把你赶走,这就是非法干预记者的采访权,当然同时也侵犯了被采访者的表达权。采访权是对付权力干扰的,不是对付采访对象的。记者不应当拥有强制性采访的权力。
郭:包括公共官员吗?
魏:对。公共官员也可以说“无可奉告”。
公共官员如果是在有公开义务的范围内,不是公共官员个人的问题,譬如说国家机关,譬如说统计局,按照法规它必须公开的资料,作为一个部门必须接受采访,无权拒绝。在这个范围内,知情权又是一种“积极权利”。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公开的,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记者对于这些特定单位或人士就享有通过采访获取信息进行报道的权利。我们说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广大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所以承担公开信息义务的,主要就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但是这不是局长或官员个人接受的采访。在世界上官员说“无可奉告”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当然官员说出“无可奉告”有时会受到更大的舆论压力,这样他就要好好考虑了,权衡利弊。记者提问对于他本身就有一种舆论的压力,但不是权力的强制。我们说,法律上不是还有沉默权吗,刑事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还有沉默权,如果个人对记者没有沉默权的话,那记者的权力非同小可,超过了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我想,在这里记者的采访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艺术。记者没有power,记者只有right。它是一种艺术。记者应该与采访对象进行感情上的沟通,取得对方的信任,就可以得到想要知道的。如果绝对不利的情况,你是要揭露他的话,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取材料。这是记者的水平。如果记者做不到这点的话,我想他不是一个合格的记者。你想要只凭一张记者证就得到材料,我想世界上没有这样好作的记者。我为什么现在要提出power的问题,是因为在网上看到新华社一个记者写了一篇文章,说记者应当有采访的权力,我认为,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我们中国的媒介总是从属于一定的权力机构,过去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power方面超过了世界任何国家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属于党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在他 《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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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第3页)
郭: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好像也有法官对审判公开程度的临时处置权,如“这次审判不允许录像”等,当然他不会完全彻底地规定笔记本也不许用。
魏:摄像等要由法庭控制这是肯定的,因为弄不好会影响审判、损害诉讼参加人的权益。但是在笔记本上作记录并不妨碍谁,而且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报道,过去最高法院以及我见到的北京、上海的法庭规则并没有禁止记录。
郭:这次在珠海(记协组织的关于舆论监督的)会议上讨论到“采访权”和“报道权”的问题。有人认为,采访应该比报道自由度大,总得了解情况才能报道啊。报道就有编辑部审查的问题了。总的感觉采访很难。这次珠海市委办公室的办法明确规定各权力部门不得拒绝采访,有义务接受采访。您怎么认为?
魏:珠海文件用意当然是很好的,是一项有益的探索。这个办法中有不少积极的内容,我都是赞成的。但是对“不得拒绝采访”一条,我觉得行不通。现在对采访权存在着一些误解。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本身也就是一种知情权,这种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消极权利”。什么是消极权利,就是国家、社会和他人只是承担了不予任意干预的义务。采访包括采集和访问,采集在公开场合是一种观察,一种记录,是自由的。访问也是一种采集,比如你我的交谈,是两个人的事情,你要访问,我同意,就可以开始谈,是平等的。如果我不同意,你不能说“你一定要讲”,你没有这样的特权。那保护采访权指什么呢,指保护我们两个人的交谈不受第三者的干预。举例说我是工厂里的职工,受到老板的欺负,我要跟你讲(当然是在非工作时间),老板说,“不行,不行”,把你赶走,这就是非法干预记者的采访权,当然同时也侵犯了被采访者的表达权。采访权是对付权力干扰的,不是对付采访对象的。记者不应当拥有强制性采访的权力。
郭:包括公共官员吗?
魏:对。公共官员也可以说“无可奉告”。
公共官员如果是在有公开义务的范围内,不是公共官员个人的问题,譬如说国家机关,譬如说统计局,按照法规它必须公开的资料,作为一个部门必须接受采访,无权拒绝。在这个范围内,知情权又是一种“积极权利”。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公开的,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记者对于这些特定单位或人士就享有通过采访获取信息进行报道的权利。我们说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广大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所以承担公开信息义务的,主要就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但是这不是局长或官员个人接受的采访。在世界上官员说“无可奉告”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当然官员说出“无可奉告”有时会受到更大的舆论压力,这样他就要好好考虑了,权衡利弊。记者提问对于他本身就有一种舆论的压力,但不是权力的强制。我们说,法律上不是还有沉默权吗,刑事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还有沉默权,如果个人对记者没有沉默权的话,那记者的权力非同小可,超过了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我想,在这里记者的采访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艺术。记者没有power,记者只有right。它是一种艺术。记者应该与采访对象进行感情上的沟通,取得对方的信任,就可以得到想要知道的。如果绝对不利的情况,你是要揭露他的话,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取材料。这是记者的水平。如果记者做不到这点的话,我想他不是一个合格的记者。你想要只凭一张记者证就得到材料,我想世界上没有这样好作的记者。我为什么现在要提出power的问题,是因为在网上看到新华社一个记者写了一篇文章,说记者应当有采访的权力,我认为,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我们中国的媒介总是从属于一定的权力机构,过去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power方面超过了世界任何国家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属于党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在他 《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