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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贡献


进行了分析,指出政治体制各种弊端的经济根源,归根到底,都同我国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方式的影响有密切联系。并指出了它的消极后果即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妨碍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针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邓小平语重心长地说:“如果现在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14]这绝非夸大其词,更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通过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及危害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郑重论断。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都曾经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弊端进行过尖锐的批评和揭露,并与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进行过不懈的斗争。列宁在世时已经察觉了权力过分集中给无产阶级事业可能带来的危害,他对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更是深恶痛绝。斯大林也是反对官僚主义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立以后,毛泽东也非常重视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但是总的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弊端的揭露尚缺全面性、深刻性和科学性,他们同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所作的斗争,由于没有找到总病根,其成效也不大。邓小平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弊端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分析,并找到了总病根。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不仅是官僚主义的总病根,也是家长制、特权现象、领导职务终身制等现象的总病根。邓小平抓住了这个总病根,抓住了我国政治体制弊端的要害,这就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一个基本的方向,其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五、邓小平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从而在指导方针上解决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改革什么和如何改革的根本问题,对我国今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长远的战略指导意义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确定一个正确的目标,才能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根据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邓小平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15],“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16]。后来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17]综上所述,邓小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进行的阐述,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主政治逐步取代了专制政治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主流。社会主义社会为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但是,我国建国以后,虽然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然而人民如何当家作主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出现了转机,邓小平在设计政治体制改革基本战略的过程中,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完备的民主制度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8]并斩钉截铁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首要内容提出来并不是偶然的,它切中了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弊端,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二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在总结世界社会主义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联系起来,并且把健全法制提到与发展民主同等重要的高度。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9],“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0]。因此,邓小平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邓小平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解决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共产党产党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极大地推动了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发展,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确立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对于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六、邓小平科学地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立法律权威的关系,充分肯定了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明确提出了“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著名论断,这就指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如何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在建国后的二十几年中,我们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解决法律权威和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在一部分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中,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十分淡薄,甚至产生了“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党的领导包揽一切、干预一切、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言出法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致

使国家政治生活中“无法无天”的现象十分严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最早认识到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他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多次强调,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20],实行党政分开,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根据邓小平上述重要思想,对“党的领导”进行了科学界定,并在党章中作出了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宪法和法律,并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要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根据这一原则,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全体党员,在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及其理论的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第一次解决了执政党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和学说。同时,邓小平这一重要思想也预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即党的执政方式由过去以行政权力为依赖转变为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国的执政体制。二十多年来,邓小平这一重要思想,不仅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提高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而且大大加强了党的领导。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必将继续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历史影响。  
今天,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已明显滞后。当年邓小平尖锐揭露的我国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有些已经得到解决,有些正在解决,有些并没有得到解决,有些问题应该说更为严重,如腐败问题已今非昔比,成为威胁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是通过总结长期的实践经验教训、深思熟虑后形成的,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深刻的理论性,它并没有过时。今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就是要把邓小平开创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而政治体治改革正是当前我们面临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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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贡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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