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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于水资源无偿使用而言,水资源有偿使用既是一种用水法律原则,也是一种用水法律制度。由于水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水资源以获取利益;加之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成功的水资源使用制度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以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国有水资源有偿使用(或有偿水权)原则是建立水市场的理论基础。水资源有偿使用表明水资源的价值和价格,而水资源价格的合理确立和调整,以及建立水市场,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只有用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价这类经济手段、价格杠杆抑制水资源的浪费、水的滥用、地下水的超采,才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水资源有偿使用是在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有分离,只有所有者使用自己的水资源,当然不存在有偿使用的问题。在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已经分离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无偿使用,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除了水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愿、慷慨将其所有或者依法占有的水资源免费提供给别人使用这种情况;非水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别人所有或者依法占有的水资源,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向该水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交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代表着一定的物质利益。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由处理包括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即水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免费将自己所有或占有的水资源提供给别人使用,也可以依法要求别人在使用自己所有或占有的水资源时交费。如果无偿使用水资源所有者所占有的水资源,很容易导致国家和集体白白送掉宝贵的水资源资源,失出了积聚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导致占用使用水资源多多益善、不用白不用的观念,造成水资源浪费;导致无法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水资源使用,无法从经济利益上激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导致水资源级差地租那一部分利益落入水资源使用人的口袋,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水资源无偿使用,意味着作为水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的一部分财产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丧失,即水资源所有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真正实现。这就失去了水资源所有权的积极意义,从而将水资源所有权推到自我否定的深渊。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使水资源使用权这种财产性民事权利在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转让,可以使水资源所有者取得出让金,因而有利于水资源所有者让渡其水资源使用权,实现水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积极作用,可以弥补水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存在的法学理论上的缺陷,使水资源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实现。

  水资源有偿使用是相对于水资源无偿使用而言的,由于有偿使用的优越性,一般都认为,水资源有偿使用应该成为水

资源法的一项普遍性的、基本的原则,即主张对国家所有水资源、集体所有水资源都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应该“依法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即按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或者说,在现阶段,我国法律应该既有无偿使用水资源的规定,也有有偿使用水资源的规定;对于一些生活基本用水、公益用水、传统取水应该无偿,对国有水资源的非基本用水和经营性用水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和有偿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并不是我国水资源法的一项普遍性原则。但是,对于水权转让而言,水资源有偿使用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的原则。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水权转让的意义就不大,就没有水资源市场的产生和健全;只有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和社会商品的水资源才可能按照市场法则得到最佳利用,才可能形成良性循环的水资源市场。

  在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使用别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水资源,大都实行水资源有限期使用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国有土地有限期使用的原则。同理,对国有水资源也应实行有限期使用的原则。水资源有限期使用原则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自然延伸。如果水资源使用无限期,水资源使用效益和费用就是一个未知数,转让的水资源使用权就会转变为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就难以流动,水资源交易市场就难以形成。只有加入时间参数,明确水资源使用期限,才能科学计算水资源使用、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效益和费用,从而促进水资源使用权的流动。因此,水资源有限期使用原则,对于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以及开放、搞活、管好水资源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水权转让和水资源市场中,国有水资源使用权或水资源是一种商品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与其他财产的转让、水资源市场活动与其他市场活动,在性质上都属于同一类型的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相同的民事活动原则。水权转让中的公平,是指水权转让的各方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应当照顾对方的利益、合情合理;水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兼顾水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水权出让活动要做到既对国家有利,又使水资源使用者有利可图;要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有关水权转让合同;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和转让金或水资源价格评估,应该公平;在水权转让中,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公平协商、讨价还价、求得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不能强加于人。

  概括起来,水权转让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用水主体公平、区域用水公平。在进行水权原始分配或出让水权时,既要公平对待各种水权主体和水市场主体,兼顾供水者和用水者,上游和下游、左岸和右岸的用水者,当代人和后代人,生活用水者、经济用水者和生态用水者的利益;又要贯彻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地域优先原则(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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