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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对于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原产地的预确定。
国家为正确适用税率或者实施配额、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各类贸易措施,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都要正确确定它们的原产地。进出口经营者应正确申报货物的原产地,否则会导致货物的延迟清关、被扣、没收、被拒绝入关、罚款直至刑事惩罚。为避免以后的问题与麻烦,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有关的当事人都可以在进口甚至交易以前向海关对拟进口的货物申请原产地的预确定。
预确定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递交书面的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为使海关能正确确定货物的关税分类和原产国,申请人应准确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姓名、地址、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和其他识别信息;
(二)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 2、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国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 3、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情况的资料; 4、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关于此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如进口计划、拟进口的日期与口岸、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影响海关进行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补充修正。
海关接到申请人的有关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的文件资料后,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应尽快作出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接受申请后的150天,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原产地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预确定的海关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核。申请行政复核时,也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写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海关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产地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原产地预确定可在我国关境内各个海关口岸持续有效。
原产地预确定的失效可分二种情况:
① 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新规则生效后货物的进口应按新规则确定原产地,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失效应自不待言,但对依据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没有溯及力。如果实际进口货物自身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与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时提交的文件资料描述的不符,如货物所含非原产成分的价值增加,那么按照从价百分比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增值比例,就应重新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原来的原产地预确定就不应适用。
② 在以后的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原产地预确定被上级海关或法院依法推翻,并通知了有关的当事人,预确定就不再有效。
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可分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和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按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应由海关总署,按WTO透

明性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构成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应遵守第16条的保密要求。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原产地预确定,仅对有关的当事人有效,海关不予公布。

六 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1、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我国进口原产地的确定是由海关负责的,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签发是商检局和贸促会负责进行。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确定。
2、 原产地证书与签发
条例规定,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证明该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本国(地区)的书面文件。如果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证书就是在进口报关时伴随货物的护照或身份证。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签发体制大体如下: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协调管理工作,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分会。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必须先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应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签证机构可以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出口商要如实、准确地缮制原产地证,确保原产地证书中所列的货物符合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另一方面,签证机构应仔细审核有关单证,核查有关货物,依据新条例第3至10条的规定,判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我国关区。对不是我国原产的货物应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应进口国(地区)主管机关的请求,海关或签证机构可以对我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为便于退证查询,签证机构自原产地证明书签发之日应保存申请书和副本至少两年。

七 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用来表明该产品原产自特定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文字、图形或标记。原产地标记是为保护进口国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定的,以便让消费者知道产品的生产国。如美国法典第19编1304条规定,进口的每件货物都应以擦不掉的、永久的和明显的方式附上原产国标志,以便向美国的最终消费者显示原产国的名称,但法律规定免于标志的除外。美国的最终消费者必须能够轻易地发现标志并且在阅读时不致会引起曲解。原产地标记与货物的原产地是“表”与“里”的关系,而原产地的判断要遵循原产地规则或法规。对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我国需要制订一部详细的行政法规加以调整和管理。
在本条例颁布之前,关于原产地标记一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就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指的原产地标记仅是原产国(或单独关税区)标记,不包括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地理标志是指用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国家的名称去称谓一种农产品或食品,只要该农产品或食品产自该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并且该农产品或食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色应归因于该地理产地和在该地理区域内进行的生产加工活动。
②表现形式不同
原产地标记一般是采用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名称,通常采用“MADE IN”“PRODUCT OF”等标志。
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内的地区、特定地方的名称,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是以国家名称称谓的。地理标志的表示方式一般是以地理名称加农产品(食品)名称表达的,只有产于这个特定地方的农产品(食品)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如果用于出口也应加贴原产地标记。
③使用货物的范围不同
原产地标记应按进口国法规的要求加贴于进口的各种类的货物上。原产地标记与所附的货物的品质或者声誉没有关系,只要符合原产国的原产地标准就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上,因为这些产品的特色、信誉品质与生产地域的独特环境存在联系。地理标志的使用正是因为特定地域的产品是有特色的、高质量的产品。对此加以保护防止别人不正当的使用,对生产者来说,他们付出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因此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对于消费者他们买到了生产过程和产地都有保证的高质量的产品。
④性质不同
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进口国要求在进口货物及其外包装上应标注原产地,原产地标记是进出口贸易商依法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利,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生产同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生产者组成的联合集团依法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经法定的官方检验机构或经批准的私立检验机构检验后,确认拟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和食品符合规范与标准,就可以列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注册的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⑤判断依据不同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货

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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