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
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
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
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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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
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
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
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