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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有特殊意义。因为其它的违法行为多具有隐蔽性,而广告即便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也是公开的。
  《办法》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并提出要建立“公众投诉机制”,但却很不完善。一个完善的、规范的公众举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五个方面: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及时负责的结果反馈;适当必要的物质奖励;严格执行的保密措施。《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了类似的举报制度,可以借鉴。

  可诉的违法广告行为

  罗伯斯比尔在《革命法制与审判》中曾经说过:“法律只能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它只能规定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违法广告既然违法,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既然有社会危害性,就会有受到危害的人。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司法救济。至于违法广告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等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来说,严格的执法同良好的法律同样重要。在我国,广播电视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媒体,它还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同样,广播电视广告也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同时还具有社会影响性和舆论导向性。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在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越来越多、开门立法时代已经到来的背景下,却看不出《办法》听取、反映、代表了广大电视观众或广播听众的意愿。好在宪法赋予了公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办法》制定时没有表达的意见,《办法》公布后还是可以发一些牢骚的吧。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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