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二、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1991年,日本国会再次修订了197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至今已修改过20次),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3年,日本又以减少人类对环境的负荷为理念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实现了环境立法从完备单项法律体系为目标走向法典化的重要一步。此后,《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与《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分别在1995年与1998年被通过。到90年代末,伴随着这三项法令的实施,日益增长的公众意识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需要,需要改变现存的社会经济体系,并发展一种能使得日本在21世纪克服其环境与资源限制的新型社会经济体系。日本国际贸易工业部工业结构委员会在1999年7月准备了一份《循环经济规划》的报告,这份报告认为,为了同时取得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起“一种循环型经济体系”,以便将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融合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2000年被命名为日本“资源循环型社会元年”,同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六项法案:《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修订)、《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2002年还通过了《车辆再生法》。
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也保证日本成为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与德国不同,在立法体系上更有规划,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2000年前后形成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呈现出以下层次:
法律层次
法律名称
制定时间
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
1993年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2000年
综合法
《废弃物处理法》
1970年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1991年
专项法
《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
1995年
《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
1998年
《建筑材料循环法》
2000年
《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
2000年
《绿色采购法》
2000年
《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