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10] 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1、2、3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1] 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有责任根据第3条至第7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第10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并有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同注9.
[12] 同注9,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20条。
[13] 70年代以后,日本出现了真正的环境影响事先评价制度化的动向。1976年川崎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其开端。根据日本环境厅编的平成8年(1996年)《环境白皮书》(1996年6月大藏省印刷局发行),截止1995年12月底,日本的59个都道府县、指定城市中,已有6个地方公共团体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44个地方公共团体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纲要,其余9个地方公共团体中,有6个已预定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另外3个地方公共团体也在计划制定环境基本条例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同注2,第132页。
[14] 同注2,第136页。
[15] 同注9,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章。
[16] 同注9,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27、30条。
[17] 同注9,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28、31条。
[18] 同注1,参见尤完文。
[19]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0] 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21] 笔者2005年1月5日访问了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www.cnki.net),并输入“环境权”作为关键词在法学类期刊中进行检索,共搜索到139篇文章对环境权进行探讨,大多数文章主张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
[22]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政策法规一栏。
[23] 综合性基本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处在仅次于宪法的核心地位上。参见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58页。
[24] 唐荣智、于杨曜:《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兼评我国首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载于《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25] 常纪文:《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红旗文稿》2004年第8期。
董慧凝
《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