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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上)


自身之中的存在,这也就是自由”。(27)精神是两个绝对的“一”之间限制的消失,在它者中如在自身中,而在自身中亦即是在它者中。而这样的自由又恰恰是黑格尔所说的“无限”。
这种自由从人的生命的角来看,又是人的生命的最大满足,是生命的喜悦。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指出,“自我意识又是欲望一般”(28)。因为自我意识作为一种绝对的普遍性要求,就是要否定一切外在的独立于它的存在,这也正是欲望的特征,欲望本质上是自身与对象的统一性,因此,欲望总是表现为消除两者的外在独立这种假象,而实现其统一的真理。人的欲望是作为自我意识出现的,因此这种欲望是一种无限的欲望,动物在吃饱了以后也就把欲望平消下去了,可是这却不能使人满足,人的欲望的满足对象是另一个作为“自我意识”的人。
可是,人的这种欲望的满足不是通过消灭另一个人,或者征服另一个人的意志而完成的,因为如此这般,就会使另一个人不再是自我意识,在主奴斗争中主人战胜了奴隶,使奴隶取消了其自我意识,而主人的欲望却并不能由此得到满足。因为“自我意识只能在另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 (29)而这就是精神,所以,精神也可以说是人的欲望的真正的满足,从而精神就是一种真正的喜悦。
精神还能战胜死亡,是人的生命从必死的有机体里摆脱出来的唯一途径。在黑格尔看来,死总是相对于生命有机体而言的,是“以生命的无机的普遍本性(原文黑体)的形式来否定生命。”死是“普遍的独立的本性,在它那里否定是绝对的。”(30)死是就是那纯存在的黑幕。对于有机体生命来说,死是“绝对的权力”,或“绝对的主人”,(31)但因为精神达到了一种真正的普遍性,是经过了否定之否定之后的普遍性,所以,死所具有的绝对的否定在精神的否定之否定中就被否定了。
在论述了精神及其诸中性质之后,我们还有这样一个问题:黑格尔到底是说那纯存在,那“一”成为主体,还是说人成为主体?从上面的引述显然是说那“一”是主体,因此仿佛黑格尔的哲学有一种压抑人的倾向,仿佛某种形而上的存在取代了人,人成了它手中的一个玩物。
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已经看到,那实体,那“一”,那形而上的存在必须在自我意识出现之后才能成为主体,而自我意识的出现是在经历了存在的各个阶段并最终在人这个阶段上才出现的。当人具有了自我意识,人就是那“一”,并不是说在人之外还有一种压迫着人的形而上的不可见的力量,而是那力量全部地聚焦为人了。因此,说那“一”成了主体,也就是说人成了主体,那“一”通过人而成为主体,但那“一”并不是在人之外或躲藏在人的背后,而是人本身,人本身就是那“一”。这是对人的生命的最高评价,人因此是万事万物的真理和根据,因为人就是那万事万物之起源的“一”。 
可以说,人的存在具有绝对高的地位,人

作为能思维的生命,其使命就是成为主体,获得精神。因此,黑格尔说,“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32)
不过,人并不直接地具有精神,并不直接地是主体。人首先是有机体,这时,人处在“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即使人获得了自我意识,也并意味着人同时获得了精神。因为自我意识可能是完全抽象的普遍,这时人也只不过处在“超感官世界之空洞的黑夜里。”
唯有人与人实实在在地相面对,我成为我们,我们成为我,打破人与人之间隔绝的壁垒,人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真正的精神。这样,我们就要论到伦理生活。我们将会看到,伦理生活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把人从自身有机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获得精神,获得真正的普遍性,成为那包含着否定之否定原则的“一”,成为真正的我。所以,个体的生命状态与伦理生活的方式息息相关。

第二节 伦理生活的精神内涵

黑格尔阐述伦理问题时不是从伦理的规则或教条角度进行的,而是将伦理作为人的生活,以此来考察其内在环节与本质,因为并非通常所谓“伦常”。我们下面的讨论也是从伦理作为生活这一角度来展开的。
在《精神现象学》中,从精神的角度来说,黑格尔既然把精神表述为“我即我们,我们即我”这样一种状态,其伦理的精神性质就是相当明确的。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专门论述伦理的地方,就更为明确地指出了伦理生活的精神价值。黑格尔指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3)“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34)而从上文我们已得知,自由就是精神本身。
既然伦理的本质是自由,是精神,那么,“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35)“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象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36)人在伦理生活中,或者说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按本质来说是应当如鱼得水。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精神实现出来。由于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也就是与其本质相契合,所以,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37)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完成其使命,成为精神、成为我、成为普遍性的唯一途径。黑格尔是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的。
首先来看家庭。具体来说,家庭“将人的个体生命带向普遍性”这一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婚姻,第二是生育,第三是埋葬。
婚姻的根据在于爱。(这里的爱,黑格尔是指一种作为感觉的爱,与他在宗教哲学中把爱与精神等同有所不同。黑格尔有时采取爱与精神等同的作法,而另外的时候,又采取爱是“感觉着的精神”的处理方法。无论怎样,爱是一种差异的统一,这一点是一致的。) “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自我意识”。(38)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反过来说,伦理的本质就是爱所表现出来的在他者中认出自己,在自己中容纳他者的一种能力。因此,婚姻中的爱与一般的性需要不同,在婚姻的爱中两者可以相互交托的不仅仅是身体,而是一生的交托,无论是健康、疾病、贫穷还是富有,都不能破坏婚姻。“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39)
因此,在指向婚姻的爱情之中,本性冲动是次要的,至于伦理的这种精神性(虽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作为感觉的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婚姻中的爱因此就是自然环节的精神化的过程,即是对这种欲望的满足,又是对这种欲望的越超。所以,在婚姻这样一个伦理生活的最基本环节中,也反映出了伦理的本质。
而婚姻中的两性关系之所以能获得精神价值,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这样的两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类的延续,家庭中“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40)这时婚姻要面对的不是性欲的满足,而是战胜死亡。在黑格尔看来,死就是人的生命作为有机体被那抽象的普遍性吞灭,使一切差别的统一消失于无差别之中。正是为了抗拒死亡、养育后代,所以要求在婚姻中双方的个体生命的交托比单纯的性交更彻底。家庭是人的生命与死亡的第一种较量,是精神同抽象的同一的对抗。“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家庭的概念中还必然包括了子女,因为只有“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两个人之间的统一——引者注)本身才成为自为在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41)这种爱作为实体性的定在,作为下一代是对死的一种否定,是类生命的延续。家庭的精神价值便借着这种自然的方式得到了表现。
家庭精神性的第三种表现是埋葬死人。这是家庭对死的抗拒的又一形式,它再一次表明人类的伦理生活的精神实质。生命虽然可以以类的方式通过后代延续下去,但个体的生命还是难逃一死,但这是人的真理——即精神——所不允许的,所以,家庭就对这种个体生命的死进行反抗。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到死当中,使个体生命向普遍性的这种转化不是那样直

《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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