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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仅规定了支持发展项目的条件,同时也从国际法上论证了这种条件的合法性。虽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章程都禁止干涉接受项目的国家的内政,并且规定项目必须"要提高生产能力、生活水平以及工作条件"(世界银行章程第1条3项)并促进"货币稳定"以及维持"有秩序的货币兑换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章程第1条3项),但是二者仍然坚持良好治理标准:经验表明,实施其章程所规定的项目不仅能够促进良好治理,同时也要求良好的治理。参见多尔查(Dolzer),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6章第39段。
[33]联合国的改革主要是围绕精简机构、改革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扩大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以及改革安理会中的一票否决制度进行的。精简联合国机构已经不是新鲜话题,尽管1985起联合国发起了新一轮精简机构的运动,但是情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此外,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至今也没有结果。参见,克莱恩(Eckart Klein),国际与跨国组织,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4章。
[34]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规定,伦理、宗教以及语言上的少数民族有使用母语的权利。在欧盟内部,成员国的11种国语被承认为欧盟的官方语言。因此,欧盟的国民在与欧盟的机构打交道时有权选择所使用的语言并有权要求用这种语言进行答复。在欧盟正式的部长会议、国家元首以及政府首脑会议中,要进行11种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
[35]国际法上的文化权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大致包括武装冲突中的文物保护以及文物的返还以及和平时期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物的善意取得等问题。
[36] 最迟到威斯特发伦和平会议(1648)才形成的欧洲公法([拉]ius publicum Europaeum, [法]droit public de l'Europe, [德]europ?isches ?ffentliches Recht)则说明那时的国际法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其基础就是各民族大家庭的、基督教的、欧洲式的联合。欧洲内部的纠纷解决规则为这种与文化相联系的法律秩序的奠定了基础。它同样包括了15世纪的、欧洲现代国家的武力化和欧洲向海外扩张的成分。当时的文明民族([法]nations civilisées,见1815年反对黑奴交易宣言)或者文化人民(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3项)以及现代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标准都来自于欧洲。那时的社会进步、文化和国际法上的行为能力都是欧洲式的。这种歧视海外人民与社会的立场,即将文明法只赋予欧洲人的做法并不是为了维护民族间的对等,而是为了维持欧洲的殖民统治。在19世纪,随着欧洲科学技术的传播,欧洲和北美的国家模式(民族主权、三权分离、个人权利与自由保障)风靡了大半个世界(转引自魏智通,国际法,第1章第10段)。当然,当代的国际法则融入了多极因素,因此不能再认为是纯粹"欧洲式"的国际法了。
[37] 参见克莱恩(Klein),国际与跨国组织,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4章第246段以下。
[38]在90年代,争对英语不断侵入,法国强调法国文化是维持民族认同感的组成部分,法国的国际关系也因此也要符合维持法国文化的要求。法国人虽然英文水平都不错,但是经常拒绝将英文。参见,多尔查(Dolzer),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6章第124段。
[39] 德国前总统魏策克尔(Richard vo

n Weiz?cker)2002年5月在柏林洪堡大学的讲话原文是:"Die Amerikaner schicken Sodalten, die Europ?ier machen sauber."
[40]德国现任外长费谢尔(JoschkaFischer)2002年6月争对明间人士准备抗议美国现任总统的单边主义政策时答记者问的原文是:"In der internationalen Politik brauchen wir nicht wenig America, sondern mehr Europa."
[41]读过国际公约的人,就会发现,这些公约的文字晦涩难懂。这并非是起草人的刁难,而是利益调和与法律概念妥协的必然。而欧洲大陆法系的国际法学家们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诠释国际法概念,显然有助于我国学者研究当代西方国际法。

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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