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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社会一致的赞许。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一说到公平正义,我们往往关注现实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执行难、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强制拆迁等社会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但是,只是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还不够,还应该关注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上根源。唯法律本身公正,才有和谐社会可言。

  近几年来,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者,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其社会地位卑微,所掌握的信息有限,难以与雇主抗衡,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往往不可能及时向雇主主张权利。一些雇主正是利用了劳动者的这种不利地位,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发生劳动者为讨要工资而付出生命代价的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公愤。以致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责令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手段限期“清欠”。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政府,关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运用行政手段限期“清欠”,保护劳动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应该的,也确实取得了实效。但是,我们却没有进一步追问,产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原因何在?为什么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总是反复发生,所谓“年年清欠,年年拖欠”,几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其实,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于解决的根源,就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本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一律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暂不谈时效期间的长短,仅这种对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一视同仁”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有问题的。

  工资是劳动者用血汗换取的报酬,是用来养家活口、维持生计的,在关于利益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利益”,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利益”,截然不同;工资债权,在关于权利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权”,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权”,截然不同。按照现今各国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对“生存权”和“生存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经济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亦即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应当优于对企业债权的保护。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工资债权被视为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未在2年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就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有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可能是想尽量方便劳动者,使其通过简易的程序解决争议。但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就在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更有甚者,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个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果超过6个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其败诉。在劳动者申请仲裁,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决败诉后,该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15天,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前述民法通则规定适用于工资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就在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亦即被打了百分之七十五的折扣。

  如果劳动者在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决败诉后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应当受理。在法院受理后,即使作出劳动者胜诉的判决,其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全部得到保护,也是不确定的。据了解,一些法院以仲裁时效期间为根据,只保护其6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部分不予保护;另一些法院以诉讼时效期间为根据,保护2年的工资,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并且,被拖欠的劳动者,一般不敢要求支付利息,能够讨回工资也就满足了,因此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极少判决支付利息。

  无论根据我们国家的政体性质,或者根据现今公认的法律思想,我们的法律都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给予特殊保护,其保护程度应当优于企业债权。遗憾的是,我们只是满足于在口头上、书面上讲特殊保护弱者、特殊保护劳动者。在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债权所受的保护,远远劣后于企业债权。对雇主来说,拖欠劳动者工资,拖欠的时间越长越好,只要拖欠的时间超过195天,赖帐的目的就可实现。拖欠未超过195天,虽然不能赖掉全部,至少可以赖掉部分,最少也可以赖掉利息。这是多么大的鼓励和诱惑!雇主何乐而不拖!何乐而不赖!难道不可以说,正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在鼓励、怂恿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吗?!

  你看,一方面是我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大力“清欠”,替劳动者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另一方面是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在鼓励、怂恿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何其矛盾乃尔!民谚云“清欠清欠,边清边欠,旧欠未清,又添新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社会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难以遏止,原因盖在于此。

  我们的法律法规,应当真正贯彻特殊保护弱者、特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思想,对工资债权给予优于企业债权的法律保护。建议规定工资债权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最短不能短于10年;此10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所欠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支付日的次日起算;并规定凡拖欠工资,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例如拖欠3个月,即按短期借款计付利息,拖欠半年,即按半年期借款计付利息,拖欠2年,即按2年期借款计付利息,依此类推;并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与向法院起诉,适用同一诉讼时效期间,废止现行法规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并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雇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一律无效。

  我们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使雇主知道劳动者的工资是赖不掉的,使其知道拖欠愈久利息愈重!使一切雇主不敢心存侥幸、不敢拖欠劳动者工资!惟其如此,才能够真正体现我们国家的政体性质,符合法律发展的进步潮流,从根源上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够使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和谐,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实现!

  梁慧星

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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