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当前德国学者和司法界谈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司法改革问题。其原因除了上述深刻的经济背景外,还由于当前德国司法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劳动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诉讼耽搁的时间又太长,而法官数量有限,从地方法院到联邦法院办案经费都相当紧张,这一系列的难题困扰着德国的劳动司法。他们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专事研究劳动司法改革问题,以达到减少人员、缩减开支、提高效率的目的。他们还认为,现在劳资方面的诉讼,拖延的时间太长了,好多诉讼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意义了,因此,改革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研究如何缩短诉讼时间,以达到及时排解纠纷,真正起到以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这也是对劳动法院自身的行政管理提出的要求。改革的思路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官的任命问题。有的专家建议,在整个联邦德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任命制度。现在的德国,除了五个州的专职法官由司法部任命外,其他州都由劳工部负责任命。这种不同的法官任命办法,不利于法官素质的保障和提高,建议整个联邦德国所有的法官都由一个联邦部门负责任命。
第二,关于劳动法院是否与普通法院合并问题。不少专家认为,劳动法院从普通法院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虽然也有一定的好处,但这样机构单列,人员和经费无形之中也就增多了。因此,建议将劳动法院并入普通法院,在普通法院中设立专事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法庭。这不是取消劳资诉讼的特殊性,而只是将这类诉讼统一归于一个主管部门之下,再根据自己的特点,分工负责。
第三,关于审级问题。据德国法官介绍,由联邦劳动法院审理的案件所用的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由于现行所采取的初审、上诉审、复审的
三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用三年或四年时间结案是常见的事。因此,为了解决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必须缩短法院结案时间。为此,除了提高办案效率,改进工作方法之外,有的专家甚至还建议,可考虑由现行处理劳资争议的三审制改为二审终审制。?
注:
〔1〕《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27页。
〔2〕〔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47页。
〔3〕参见《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120页至145页。
〔4〕转引自〔德〕武尔芬:《联邦德国社会法概况(摘译)》,载《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第265页。
〔5〕〔德〕汉欧力:《联邦德国社会保障体系概览》,载《我们的社会保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编,第23页。
周贤奇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