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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二是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股票市场,特别是对于以民营控股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而言,当务之急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用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几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上市公司的各种劣行不断被揭露。中小企业板设立以后不久,江苏琼花(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事件的发生又引起了投资者对家族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担忧。面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要"严刑峻法",有人提出要"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等。这些制度方面的建设当然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不能解决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我国公司治理的内在缺陷基础上,才能找到完善这些问题的答案。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二是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现代公司治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公司组织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要改造国有企业。但现代公司治理搬到我国来以后,一直处于"形似神不像"的状态。比如,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责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很难理顺,总经理不向董事会说真话,董事会不向股东大会说真话,等等。原因何在?有人说,主要的原因是国有股比重太大,是"一股独大"导致的。但现实的情况却告诉我们,有些并不是"一股独大"的公司更麻烦,三天两头地闹内部斗争。如果是上市公司,情况就更糟糕,这样的上市公司经常遭到庄家的光顾,每个庄家盘剥一把,要不了多长时间,一个好端端的上市公司就被糟蹋掉了。

  为什么股权集中不行,股权分散也不行?我认为,我们可以从文化根源上找原因。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主要有三种模式:英美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东南亚的家族控制模式。这三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对应不同的文化根源和法源基础的,与英美市场监控模式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系,与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东南亚国家由于司法体系的不健全,使股权方式的融资无法得到保障,形成了特殊的家族治理模式。

  中国文化传统的根本是"不平等",所谓"君、臣,父、子,长、幼"有序,正符合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这种文化传统表现在公司治理中也非常充分,一个治理得好的公司就好像一个家,必须有一个"家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成员按照和"家长"关系的远近分为若干层次,但任何层次的人都必须按照"家长"的旨意办事,无人能监督"家长"。在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土壤里自然难以出现"平等"的游戏规则。我们一直在抱怨:为什么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不起作用?为什么董事不"懂事"?为什么独立董事不起作用?且不知这正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市场的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英美法系对债权人权利保护、股东权利保护以及执法力度方面都要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股权可以分散,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因小股东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只能采取集中持股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实施的是大陆法系,在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先天的缺陷,我们不可能实现股权分散条件下的有效公司治理。比如说,我们发现了现行的公司法或证券法中的某一规定不利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如果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几次讨论,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时间周期很长。在资本市场,创新无处不在,新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大陆法系面对资本市场表现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

  对于股票市场,特别是对于以民营控股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而言,当务之急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用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降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与上市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以前,上市公司IPO筹集的资金远远高于发行前的公司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10∶1的比例,结果使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圈钱"的工具。最近,中国证监会已将IPO募集资金规定为不超过上市前公司净资产的2倍,但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因为小股东出的钱和大股东差不多,小股东就可以"搭便车"。因为融资成本大大提高,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融资工具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这一点不仅在中小企业板很重要,主板市场同样重要。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融资也可按照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家"是中国人的最核心的组织,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应该利用"家"的组织资源来约束有关当事人。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使"家"资源有效发挥作用的方式。

  第三,实施管理层和职工持股制度(ESOP)。通过ESOP可以有效利用企业职工这个有效的组织资源来对管理层进行制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最关心企业命运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创业型的企业领导人。很多老一辈企业家将自己一生的心血都凝聚在企业的发展中,他们在自己职业生涯的晚年往往视企业如子女,对企业怀有深厚的感情;二是长期工作在企业的老职工。他们往往一踏入社会就在该企业工作,配偶和子女也大都在同一企业上班,他们既对企业怀有深厚的感情,个人或家庭生活也最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命运与他们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命运休戚相关。但在改制的时候,我们经常视他们为包袱,唯恐避之不及。其实,他们对企业的忠诚感和归属感正是很多西方企业家梦寐以求的目标,是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留下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属于国有企业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如果通过ESOP使上述两类人成为国有企业的长期股东,他们将会不遗余力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公司股东,他们与一般的社会公众股东相比,他们熟悉公司的每个角落,所提意见将更具有针对性;他们一般都会选择用手投票,而不是用脚投票,因为他们离不开这个企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尹中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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