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规模与范围(下)
在融资方面有希望建立公共─私人的伙伴关系。私营部门对新设施能力融资的参与正在扩大。其经验教训是,政府应从简单的项目入手,从而取得经验。投资者的收益应与项目进展情况联系起来。所有必要的政府担保都必须仔细斟酌。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政府将在基础设施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在政府的直接控制下,除了采取改善基础设施提供业绩的措施以外,改善环境状况,以及协调部门间的作用,不论是服务是由国有部门还是私营机构提供的。政府还要负责创建法律和规章框架,支持私人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供给。
政府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公益物品,它的许多服务具有不可分性,其许多服务具有边际成本为零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提供的服务是不需要成本的,是不需要努力的。实际上,各国政府的规模与其能力是一致的。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虽然也非常紧张,但其规模要比发展中国家要大得多。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府的职能范围也要广泛得多,它们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广泛的经济自由,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与秩序,提供了充分的产权保障,而且还在公益物品的供给、外部效应的纠正、完善保险市场、通过收入再分配解决贫困等方面提供了非常广泛的服务。
当然,即使政府能力水平很高的西方国家也开始感到力不从心。70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所进行的治道变革(Governance Transitions)或者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超过政府能力、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所导致的。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也需要讲究政府职能与政府能力相适应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防的公益物品需求不大,可以节约这一方面的财力。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础的条件如经济自由条件、产权保护条件以及法律和秩序条件,以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可预见性水平,却是最缺乏的。计划经济遗产所导致的对经济自由的过分管制,如形形色色的对私有经济的歧视性规定、繁琐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有关成立公司的过高的限制性规定、缺乏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不够独立、权钱交易、不公平竞争、假冒伪劣、三角债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威胁。政府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力争在下个世纪初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条件。
中国政府的职能范围应该与其能力相适应,而且还需要抵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压力。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所有工业部门全部改为总局,并且在3年之内彻底撤销这些总局;完全撤销8个行政性公司。这一改革顶住了各部门的压力,是一个很有魄力的举动。在其他方面,中国政府也应该不怕得罪人,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来重新确定自己的职能,来重新调整财政支出的重点。比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医疗保障体制由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和个人自我保障制度构成。到90年代的今天,除了增加了商业性保险之外,大体格局依然没有什么变化。这一体制中,政府实际上只负责各级政府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在50年代初期,享受公费医疗制度的仅400万人,每人每月经费标准为旧币15 000元,1991年底享受人数增加为2 800万人,医疗费支出约60亿元人民币,人均支出220元。公费医疗中极少数老革命干部、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医疗照顾”。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的职工则由企业自我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经费由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自提自用。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或集体??米橹?栽缸榻ǖ摹T诩苹??弥校???凳┑囊搅票U险?撸?导噬鲜怯敫徽哂?弧⑶钫哂?畹脑?蚴且恢碌模??导噬弦参ケ沉思苹??玫拇蠊?埂⒋笃骄?脑?颉?/P>
改革开放以来,公费医疗制度基本依旧。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却因为集体经济的家庭化而遭到了破坏,目前虽有恢复,但依然不可能解决真正的医疗保障问题。国有企业的医疗保健,则由于国有企业的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下岗职工到去年已经达到1 000万人,许多下岗职工虽然有医疗保健之名,实际上却已经不再享受医疗保障。
在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上,中国政府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像英国等西方国家那样,实现全面免费医疗。因此,政府应该集中力量,解决一部分的问题。那么,中国政府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职能重点呢?这可以根据不同的原则来进行取舍。如根据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可以继续过去的做法,把政府的财力继续集中在公费医疗领域,这样管理起来方便,也适应政府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不会引起特殊利益集团的抵制。但根据公平原则,中国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财力放在基本医疗方面,并且不分干部、职工或者农民,一律实施。根据这一原则,应该废除目前带有劫贫济富性质的作为计划经济遗产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因市场化改革而产生的贫困阶层的医疗保障问题。自然,在这个问题上,公平原则显然应该压倒劫贫济富的原则。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行普遍的城镇医疗制度,个人账户与大病统筹相结合,这种制度既解决了城镇居民得大病的风险,也解决了个人节约医疗费用激励不足的问题,并且使得公费医疗在城镇领域里面普遍化。这是一个非常可贵的进步。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还需要把这一制度推广到全国,对全体公民实行同样的医疗制度,并对于贫困阶层实施医疗 救济的特殊政策。
此外,在就业保障方面,中国政府实际上也在实施劫贫济富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计划体制条件下,贫穷的中国农民通过隐性税,为中国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并且在城市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下,通过接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养活了成千上万的“待业工人”。改革开放以来,贫苦的中国农民进城打工,对于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对农民工来说,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强制手段,剥夺他们的就业权,规定什么种类的职业不得雇佣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一度还被歧视性地称之为“盲流”,虽然农民工个个心明眼亮,根本就不盲目,自然也不是盲流。对于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一旦失去工作,就给予适当的救济金,通过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方式提供优先就业机会,或者给予再就业培训,他们被称之为“下岗工人”。根据劫贫济富的原则,还可以把精简下来的干部叫做“分流人员”,一切全部由政府安排。计划体制下的“干部”、“职工”和“农民”之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流人员”、“下岗人员”、“盲流人员”,显然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根据公平原则,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制定非歧视性的就业保障政策,即使不实施劫富济贫,至少也不能劫贫济富,废除以计划经济的身份制度为基础的社 会保障政策,重新确定政府职能的重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真正为贫困阶层服务的事务上。
总之,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职能的范围应该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要。来自市场的需要是校正市场失灵,而来自社会的需要则源于人们对公平的渴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转轨经济国家来说,市场的需要还来自建立和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需要。最后,政府职能的范围显然也取决于本身的能力,政府本身的能力,同样是制约政府职能范围的关键性因素。这一系列因素的均衡,就确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适当范围,自然也确定了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关系。由于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是强者,而市场是弱者,根据弱者优先的原则,在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守市场优先的原则,市场先于政府,是有效且有限政府的基础,作为扩展秩序的市场扩展到那里,政府的规模与范围就应该收缩到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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