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案件的法医学检验
[关键词]:伪装案件、检验
[论文] 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掩盖真像,逃避打击,对现场及尸体进行伪装,有的伪造自杀,有的谎报病死或意外事故死亡。因此,法医在检验此类案件时,如分析判定不准即可放纵犯罪,危害极大。为探讨这个问题,笔者就自检和参与检验的168例经破证实为他杀而伪装自杀。病死或意外事故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一般资料
本文168例是从零陵地区75一94年检验的1482起杀人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占被检验杀人案例总数的8.7%,其中女性113例(67%),男性55例(33%),男女比例为1:2.055;年龄以20—39岁为多(107例),占64%;职业以农民为多(66例),占39%,见表1。
表 168例伪装案件性别、年龄和职业分布
年 龄
工 人
农 民
干 部
学 生
其 它
合
计
M
F
M
F
M
F
M
F
M
F
0-
4
2
6
10-
3
18
2
4
6
2
35
20-
5
11
9
11
2
7
3
4
3
4
59
30-
6
13
4
11
1
5
1
7
48
40-
2
2
3
2
9
50-
1
2
2
1
6
60-
3
1
5
总计
36
66
22
15
29
168
注:“M”为男性,“F”为女性。
伪装案件的特点
1、谎报案悄。犯罪分子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常编造各种借口向公安机关根案。本组168例中,谎报病死的有56例(33.3%)、伪报自杀42例(25%),伪报意外事故38例(22.6%),死因不明8例(4.8%),不报案24例(14.3%)。
2、伪装或变动现场。本组案例中,犯罪分子对现场进行伪装或变动清理的146例,占86.9%。其伪装方式大休可分为四种情况:(1)按其谎报的案情,对现场进行伪装;(2)将死者送往医院,制造“急病抢救无效”或“送医院缝中死亡”的假象:(3)对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清扫整理,如清洗现场遗留的血迹、整理室内零乱的物品等;(4)将尸休穿好衣服装入棺材或草率埋葬。
3、对尸体进行伪装或毁尸灭迹。168例中,对尸体进行过变动和处理的134例,占79.8%,(1)纵火梦尸6起,占3.6%。(2)扼、勒死后伪装上吊自杀的88起,占52%;
(3)移尸或在原有伤痕的部位附加伤痕(如拨火罐,以掩盖杀人时留下的伤痕)的12起,占7.1%:(4)将尸体抛入水中或丢入粪坑28起,占17%。
4、致死原因以扼、勒额和投毒谋害为多见。经现场勘查和尸体剖验证实,本组16 《伪装案件的法医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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