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
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决定和影响政府行为的根本原因。寻找造成社会疾苦的根源,不仅要关注造成行政机关腐败无能的外在因素,而且要关注行政机关本身的生活原理和生活实质。
马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4]国家和政府没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政府的本质必然反映国家的本质。要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官僚机构的缺陷,就必须消灭构成现代国家基础的以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特征的私人生活。而要消灭这种私人生活,“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5]。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
二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
马克思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6]。为了揭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首先,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类脱离原始氏族社会,出现了对偶制家庭以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在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基础之上。人们首先维护的并不是所谓“共同利益”,而仅仅是自己的单个人的或者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把人群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而使单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人们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而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国家所代表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罢了。这些“特殊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从阶级对抗的角度来说,国家对单个人实际上是一种“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特殊利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人们不得不在这种使他们的“特殊利益”始终同“共同利益”对抗着的状况下生活。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7]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本属性。
其次,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自然分工是人类自我“异化”的形式。在原始共有制条件下,建立在简单自然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不采取对抗的形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性机器对人施加影响的政治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国家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和法制化,把强迫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固定下来,使“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活动,从而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国家造成了使社会活动固定化,使人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着人,不受人的控制,使人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人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所以,马克思将国家称为人的“彼岸世界”。[8]这种“彼岸世界”是与人的“此岸世界”相对立的世界,具有与社会相对立的性质。
再次,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官僚机构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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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决定和影响政府行为的根本原因。寻找造成社会疾苦的根源,不仅要关注造成行政机关腐败无能的外在因素,而且要关注行政机关本身的生活原理和生活实质。
马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4]国家和政府没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政府的本质必然反映国家的本质。要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官僚机构的缺陷,就必须消灭构成现代国家基础的以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特征的私人生活。而要消灭这种私人生活,“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5]。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
二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
马克思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6]。为了揭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首先,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类脱离原始氏族社会,出现了对偶制家庭以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在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基础之上。人们首先维护的并不是所谓“共同利益”,而仅仅是自己的单个人的或者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把人群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而使单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人们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而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国家所代表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罢了。这些“特殊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从阶级对抗的角度来说,国家对单个人实际上是一种“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特殊利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人们不得不在这种使他们的“特殊利益”始终同“共同利益”对抗着的状况下生活。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7]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本属性。
其次,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自然分工是人类自我“异化”的形式。在原始共有制条件下,建立在简单自然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不采取对抗的形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性机器对人施加影响的政治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国家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和法制化,把强迫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固定下来,使“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活动,从而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国家造成了使社会活动固定化,使人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着人,不受人的控制,使人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人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所以,马克思将国家称为人的“彼岸世界”。[8]这种“彼岸世界”是与人的“此岸世界”相对立的世界,具有与社会相对立的性质。
再次,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官僚机构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重要根源
之一。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行政机构是“通过特殊的行政目的来实现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并“使特殊利益从属于普遍利益”的观点,指出,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具有超越国家的“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它虽然表面上是国家的代理人,国家的全权代表,而实际上它所要拯救和捍卫的所谓“普遍利益”就是它们自己的“特殊利益”。官僚机构往往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把国家变成它的私有财产,把国家变成它“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从而使国家只是作为由从属关系和盲目服从联系起来的各派官僚势力而存在。官僚机构的特殊职能就是把国家意志转化为绝对命令,把自己当成是国家的最终目的,把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为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普遍利益和法律的名义来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使自己变成了市民社会的国家”。官僚机构使“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所以,官僚机构的存在证明了“‘国家’这种同市民社会不相容的彼岸之物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反对市民社会”,“‘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