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上]
又如,也可归入这一类爱的“友爱”,其起因也是朋友之间的交往,由交往而生感情,由感情而生友爱。而友爱的趋向,就是反过来加深朋友之间的感情或友情。这种关系也以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对等为特征,当朋友的关系变成了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时,友爱也就停止了,恰如恋爱双方的关系蜕变为性的利用和被利用之时,恋爱也就终止了一样。
被我们同样归入这一类的爱的“亲子之爱”和“手足之爱”,同上述两种爱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恋爱和友爱之起因的“遭逢”或“交往”,是偶然的、非血缘关系注定的,而亲子之爱和手足之爱却起于必然的、由血缘关系注定的“遭逢”或“交往”。当然,这四种“情爱”分别受到不同的社会习俗和文化观念的极大影响(这也是“情爱”之人类属性的重要佐证),这使得它们之间的其他区别显得十分突出,例如前两种情爱与后两种情爱之间的混淆,可能被视为荒唐,甚至被视为有乱伦之危险,尽管准确地说,具有这种危险的只是血亲之间的性爱而非恋爱或友爱。这些区别可能会掩盖了它们的某些一致性,例如手足之爱实际上相当接近于友爱,而亲子之爱与恋爱这两种情爱,在“不计利害”、“不顾缺点”等方面也是很接近的。
就我们在此讨论的情爱之起因而言,这四种情爱实际上均源于“人格性的”或切身的交往。“恋爱”和“友爱”已如前述,至于亲子之爱和手足之爱,正面的例证是:领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情爱常常不亚于亲生儿女与父母的情爱,青梅竹马的小朋友甚至主仆的儿女之间的情爱,也往往不亚于同胞的兄弟姐妹;反面的例证也相仿:从小与父母隔绝的儿女,对父母纵有感情也常常是“血缘观念”和别的原因所致,从小分居异处的同胞兄弟姐妹,其间的手足之情会淡薄得不如邻居的玩伴。
再就情爱的趋向和关系性质而言,后两种情爱也同前两种有某种一致性。亲子之爱和手足之爱的趋向,当然亦非追求自我的欲望满足,而只是反过来加强亲子之情和手足之情,这是相当清楚明白的事情。但是,(尤其在东亚文化传统中)似乎不那么清楚明白的是,这两种情爱关系竟会具有某种平等和对等的特征,因为有许多人认为,如果不说兄长与弟辈有某种上下关系的话,那么至少可以说,父母与子女是有这种关系的。
即使在父权制的东亚文化环境之下,这种看法也是以一种误会为基础的,即,误将出于自然感情的“情爱”,混同于出于文化观念的“规范”。社会规范(例如成为社会习俗的儒家的“三纲”和“五伦”学说)可以大大地影响人的情感,但是却不能完全取代或取消人的情爱。因此,即令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社会氛围下,我们也可以看到君臣之间的真正友谊(罗冠中笔下的桃园三弟兄若毫无生活真实性,就不可能为人传颂),看到父子之间的舔犊情深(中国由此而有“虎毒不食子”等谚语),看到夫妻之间的缠绵悱恻(《浮生六记》只是无数如实的描述中之较出名者而已)。说到底,只要是真正的情爱,就一定有对对方人格的尊重,就一定把对方作为与自己同样具有充分人性的主体,即令是父母对子女也不例外。事实上,在父母对子女采取“上”对“下”或者不尊重其人格的态度时,他(们)也就在那一时刻暂时地抛弃了这里所说的“亲子之爱”,或者说,暂时从父母变成了(比如说)教育者或惩罚者。
总而言之,在情爱之中,爱者与被爱者的关系是对等的人之间,即人格对人格的关系,也就是马丁·布伯所谓的“我--你”关系。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爱者一方,情爱还是以自我中心为基础的。因为,作为情爱起因的感情,是自我或主体由于同外界或客体或另外的主体交往而产生的感觉,这种感觉的或正面或负面的性质决定了其结果是爱还是恨(或厌),不论是作为起因的感觉还是作为结果的爱恨,其主体当然都是“自我”,其基础也都是自我中心的个体实存。所以情爱也不具有使人生超越自我中心而向更高境界提升的超拔作用。
尽管如此,情爱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爱,使人以对等的角度去对待其他的主体,这相对于“喜爱”而言,不啻是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虽然它在人类社会中极其普遍,虽然任何人都有情爱,任何人生都离不开情爱,我们仍然可以说,情爱构成了作为整体的人类之爱的新的维度,即第二维度。
4、如果继续用这种几何学的比喻来说,那么,爱的第一维度是一条线,爱的第二维度使爱由线变成了面,这是一次质的跃进。但是,从几何学的理论上说,线和面是存在的,从日常空间或实存事物来说,线和面却不存在,或者说,只有二维的事物不是实存的事物。于是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爱实际存在吗?或者说,爱?有还是无?
当然,这
个问题的意思是,正如只有二维的事物不是实存的事物,只有“喜爱”和“情爱”这两个维度的爱也不是真正的爱。真正的爱必须有第三个维度,即下文所说的“仁爱”。
《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