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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总而言之,通过多种形式和制度构筑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链接桥梁,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互为贯穿,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是一种新尝试,其前提在于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在明确各自职责基础上共同努力。宁委办发[2002]77号文件中对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得很清楚: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为一项基本职责,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认为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以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宏观决策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及时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笔者认为,虽然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衔接工作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磋商和思考。但只要双方胸怀社会稳定大局,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够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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