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效力问题研究
] 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9页。
[2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23] 法域是指一国内部各个具有各自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参见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1997年3期。
[24] 焦洪昌、唐彤:《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载《
[25] 参见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转自前引《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一文。
[26] 正因为我国宪法效力存在区际差异,有人主张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参见前引《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27] 相关分析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4期。
[28] 凯尔森认为,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而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效力是法律的一种特性,而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第42页)埃德加·博登海默也认为,“探究效力是力求确定,某项行为规则是不是被看作一项有权被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则”,而“实效涉及一项行为规则是不是在社会秩序中真正起了作用,它是不是被它的受件人遵守,并被公众机构执行。”(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0页)
[29] (荷)亨克·范·马尔赛尔,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4页。
[30] 相关论述参见前引《法律效力论》,第43—48页。
[31]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9页。
[32] 关于宪法适用,目前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取广义,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在社会
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前引《宪法比较研究》,第337页)第二种观点取狭义,认为宪法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前引《宪法比较研究》,第338页)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中,即本文所采用观点,相似的观点还有:“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前引《宪法》,第349页)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9页)第一种观点失之宽泛,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过于狭窄。
[33] 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12期。
[34] 前引《宪法基础理论》,第63页。
[35] 关于宪法要具有科学性,可参见谢维雁:《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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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23] 法域是指一国内部各个具有各自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参见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1997年3期。
[24] 焦洪昌、唐彤:《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载《
中国法学》1999年5期。
[25] 参见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转自前引《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一文。
[26] 正因为我国宪法效力存在区际差异,有人主张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参见前引《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27] 相关分析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4期。
[28] 凯尔森认为,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而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效力是法律的一种特性,而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第42页)埃德加·博登海默也认为,“探究效力是力求确定,某项行为规则是不是被看作一项有权被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则”,而“实效涉及一项行为规则是不是在社会秩序中真正起了作用,它是不是被它的受件人遵守,并被公众机构执行。”(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0页)
[29] (荷)亨克·范·马尔赛尔,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4页。
[30] 相关论述参见前引《法律效力论》,第43—48页。
[31]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9页。
[32] 关于宪法适用,目前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取广义,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在社会
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前引《宪法比较研究》,第337页)第二种观点取狭义,认为宪法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前引《宪法比较研究》,第338页)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中,即本文所采用观点,相似的观点还有:“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前引《宪法》,第349页)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9页)第一种观点失之宽泛,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过于狭窄。
[33] 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12期。
[34] 前引《宪法基础理论》,第63页。
[35] 关于宪法要具有科学性,可参见谢维雁:《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1期。
《宪法效力问题研究(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