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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暂缓起诉制度


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毕竟,刑罚是抗制犯罪的重要手段,而非唯一手段。抗制犯罪是刑罚的目的,若一种手段在个别情况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为何不采取其他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呢?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强调对个体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注重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针对我国现时的犯罪状况实施的有效政策。

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上述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再犯罪率,有利于抗制犯罪,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践证明,对于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如果青少年犯最终被投入监禁机关,将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与社会的距离愈来愈大,给回归社会后的适应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还极易在监狱中产生“交叉感染”,本身的恶习尚未得到矫正,又学到其他的不良习性。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对他们做暂缓起诉这一较轻的处理,必将对其产生巨大的感召力,促其悔过自新,让他们珍惜机会,在正常的环境中努力学习,进而为社会多做贡献。

2)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经济合理地使用司法资源

任何一项制度的形成和运行都不可能是当权者凭空想象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背景、人文境况相联系,而法律制度本身往往折射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及目标取向。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不起诉是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后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过滤”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而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3)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暂缓起诉正是适时地中止了刑事诉讼,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又给了检察机关一个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时间要素,保证了起诉与不起诉的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暂缓起诉中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而且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最终不受刑罚的结果,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适用暂缓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诉机关在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在校读书的及有工作单位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征求所在学校及单位的意见,以求达到公正、客观的社会效应。若在暂缓起诉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做出最终不起诉决定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如果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及单位对此结果基于新的理由提出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暂缓起诉给了他们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为他们免受刑事处罚提供了可能。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犯罪分子能否得到很好改造,及早回归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看他们是坦白认罪,还是抗拒抵赖。因为认罪态度可以直接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思想改造的难易和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暂缓起诉的前提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认罪的犯罪分子具有了接受刑罚处罚及改造的思想准备,若得以从轻处罚,则更易认真改造。更重要的是,暂缓起诉纠正那种重视监禁刑而不重视非监禁刑的片面做法,丰富了教育改造罪犯手段和途径。对于一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暂缓起诉,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这不仅可以消除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同时还可以使监押场所集中人力和财力,教育改造那些被关押的罪犯。

2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实施暂缓起诉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1暂缓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1月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暂缓起诉在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的合理成分,增设了一个考验期,从而在质上保证了不起诉的实际社会效果。针对暂缓起诉制度所依赖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适用暂缓起诉的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特征。经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无罪或者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行为不属此列。其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而且明确地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相区别。

  第二,适用暂缓起诉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要求。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具体实施过程、犯罪后果等等。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在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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