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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决定的做出:一是应当对提起暂缓起诉的主体和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便于从宏观上控制质量,从微观上严格掌握试行的条件。二是暂缓起诉一旦确定,应主动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取得共识的同时,制作类似于法律文书的法律文本送达各方,履行告知的职责。三是暂缓起诉决定做出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持有异议,考虑到后续工作难以落实,一般应及时撤销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1)关于提起和审批权限。提起权属于主诉检察官,经过主诉检察官提出,检察官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权限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这样做,主要考虑暂缓起诉的严肃性,把暂缓起诉的内涵和外延尽量控制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承办的主诉检察官对轻罪被告人的案件经过阅卷、提审嫌疑人、复核主要证据,认为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提出暂缓起诉的审查意见并经主诉检察官会议批准。在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前,检察机关应邀请轻罪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到场,参加对其暂缓起诉适用的质证,以加强制约机制,增加暂缓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保障轻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批准后,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暂缓起诉的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宣布暂缓起诉决定不应公开,可在犯有轻罪的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参加的人员应限于可能参加帮教小组的人员,以保护轻罪被告人的声誉,避免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不良影响;

3)在宣布决定时,检察人员应采用轻罪被告人易于接受的方式,阐明其犯罪的原因、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对轻罪被告人进行教育,并向其讲明暂缓起诉的意义、考验期和强制性义务的内容,以及考验期内表现不好,可能的后果等,之后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等帮教人员签订帮教协议书。

5、暂缓起诉的帮教制度

    对于被告人实行暂缓起诉是以其具备了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条件为前提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被告人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特殊性,易于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自制力较差,特别是在对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不可推卸之责任的环境下,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此,在为被告人设定的考验期内,不得对其放任自流,而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改造。

    在检察机关决定对轻罪被告人暂缓起诉时,应同时落实帮教制度,包括帮教组织制度、帮教的具体措施和改造性意见、帮教组织的责任等等,以使帮教制度落实到实处。鉴于检察机关人员、精力有限,具体的帮教工作应落实在家庭、社会及基层组织身上,而且让轻罪被告人的生活、学习有着紧密联系的人员、组织、团体承担对其进行教育的责任,可以使教育具有针对性,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认真落实暂缓起诉后的考察工作:

从暂缓起诉考察期结束后的最终处理角度来观察,考察工作的质量高低,是决定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考察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笔者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考察工作的三级网络。第一级可指定案件承办人担任;第二级商请社会调查员担任;第三级由暂缓起诉考察对象工作、学习或劳动所在地单位以及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警署的有关人员组成。这样能做到分工负责,做好经常性、连续性的工作。二是实行两个“度”的考察原则。两个“度”,即考察的制度、考察的力度。考察制度主要包括:帮教考察协议、暂缓起诉对象定期报告制度、考察人员互相联系制度、考察对象评估测查细则等。考察力度除分析评定督促外,还表现为设置不同期限的考察期。

6、暂缓起诉的听证与审查制度

    为了确保暂缓起诉案件质量,防止暂缓起诉权的滥用,应当建立暂缓起诉的听证制度。暂缓起诉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暂缓起诉的部分案件,在做出决定之前,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和他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辩护人一起,就暂缓起诉问题共同交换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最后再作决定的一种制度。这是人民检察院为保证暂缓起诉决定正确适用的一项试行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全面听取和了解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他们介绍案件情况和有关政策、法律,促使案件双方再案件事实和法律基础上消除分歧,统一认识,以帮助检察机关对案件正确做出暂缓起诉的决定。

    主持听证会的人员,应当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听证会的参加人,除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外,应当有侦查部门的代表、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这些人是听证会必须参加的人员。除此之外,可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家属参加。也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我们认为是否邀请外界人士参加应视情况而定,如果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案件处理有利,比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有帮助教育作用的,则必须邀请他们参加。至于通过听证会对社会的宣传教育作用,则可不必着重考虑。因为这不是公开审判,听证会没有像公开审判那样严格的程序要求,也不一定能起到那样的效果。听证会事前也不出公告,不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也不允许媒体参加,以保证听证会有秩序地进行。

    听证会是一项很严肃地工作,必须有一定的会议场所和程序,不能把听证会开成座谈会或调查会。当然也不能要求像法庭开庭那样正规。听证会由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人员主持,主办检察人员首先介绍案件情况,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提出拟作暂缓起诉处理的意见。然后听取案件双方对暂缓起诉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在双方充分、平等地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检察人员应当抓住双方矛盾的焦点,宣传有关法律,作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分歧意见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逐步达成统一,自动形成共识。在这期间检察人员只能宣传和解释有关法律,作些协调工作,不能强迫一方或双方接受某种意见。只要双方对暂缓起诉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基本上就达到了听证会的目的。检察人员就可以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谈暂缓起诉制度(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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