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暂缓起诉制度
在试行听证会制度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又在试行暂缓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公开审查的暂缓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暂缓起诉处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查员等人士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采访;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3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公开审查时间及地点。公开审查的程序是:审查起诉部门人员主持公开审查程序,承办人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暂缓起诉的理由等发表综合性意见但不出示证据;而后由侦查部门委派的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各自意见,但不进行辩论。检察机关事后还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有关专家及其有关人员的意见。公开审查结束后,由检察机关最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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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听证会制度和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试行制度,是检察机关保证暂缓起诉制度正确适用的一项有效措施,它可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能够充分听取当事人、有关机关和群众的合理意见,有效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暂缓起诉权的行使,加大对暂缓起诉的制约,防止暂缓起诉权的滥用,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也可以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还可以进一步体现诉讼民主和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可以在群众中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件的良好形象。
我们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不仅需要关注现实境况,更加需要冷静的思考。以盲目的情感宣泄代替深入的理性判断,是有违改革创新的基本宗旨的。我们坚信,随着司法改革观念的更新,暂缓起诉制度的优越性将会被更多的人们所认识;随着司法改革实践的深入,暂缓起诉制度也将经历一个自我完善的发展过程,最终得到国家立法的确认,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
暂缓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制度之外的另外,应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领一席之地,反对这一制度的设立显然有悖于法理、有害于司法实践,更与世界的立法潮流相违背。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观念的彻底改变和行动、理念的高度一致,需要我们不时地抵制种种不合法治精神的“善意”冲动,需要我们的执法者忠于职守而不要轻易“错位”和“越轨”,但是缓诉制度的设立绝对不是一种冲动,更不是“错位”和“越轨”其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并且符合刑罚个别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它是司法机构执法理念的转变,应该是适应现实的司法实践做出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