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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委托—代理关系在我们的社会中普遍存在。例如,律师作为当事人(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生作为医院的代理人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而公司管理者作为公司所有者的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经营管理决策服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代理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例如,西方研究代理人问题的著名学者詹森和梅克林(1976)就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将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契约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本文重点研究的是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代理成本的界定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在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有可能不完全按照契约行动或偏离委托人目标、意愿而引起的所有的对委托人的价值损耗。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观点,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两类: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而道德风险又可分为两种形式: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或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是指,双方签定契约后,代理人选择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了可观察到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诱使代理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隐藏信息或知识的道德风险是指,签约一方很清楚地知道他本人的知识和其他个人特征,而其他人不知道或知之甚少,或者一方知道可能影响契约的自然状态的知识而其他人不知道。正是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才有条件不完全按照契约行动或偏离委托人的目标。由此可见,事后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代理成本的根源。因为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代理成本也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只能尽量地减少它。

    组织理论认为,公司中存在三种代理关系:(1)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3)公司和非投资的利害关系人,如雇员、供应商及顾客之间的关系。于是,由这三种代理关系引起的代理成本有多种表现形式。代理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股东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成本。因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作为利益主体并不是常常完全按股东的利益行事,所以股东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控制。

    (2)股东对管理者的激励成本。股东仅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是不够的,根据激励理论,股东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方式,才能诱使管理者选择最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行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3)管理层的各种“揩油”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耗。例如,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公司财富购买豪华轿车、布置豪华的办公室,进行各种超额消费,以获得附加利益和额外津贴。

    (4)公司负债产生的代理成本。由于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经常不一致,债权人会在签定债务契约时增加许多限制条款,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5)其他成本。例如,管理层可能工作努力程度不够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由于遭受次优决策的后果而得到赔偿的保证成本;委托人不能完全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而引起的福利损失等等。

 

减少代理成本的途径

    从公司的立场出发,代理成本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为了有效降低代理成本的不利影响,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研究,也提出了不少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管理者持股;(2)经理股票期权制度;(3)接管;(4)调整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比例;(5)提高股权集中度;(6)管理层收购(MBO);(7)完善制度安排,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合理的声誉机制等。然而,并不是每种方法都适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因为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外部环境、股权结构、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下面我将具体分析每种方法的可行性。

    (1)管理者持股的内在逻辑在于通过让管理者购买本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方式,使管理者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从而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和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具有两个明显的的缺陷:①因为管理者面临财富约束,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而如果购买的股票数量过少,就无法对管理者形成足够的激励。如果管理者通过借债来购买股票,那他将面临极大的风险。②管理者持股面临很大的风险,理论上讲可能是股票的全部价值。假设管理者属于风险厌恶型,那么过高的风险会使他在经营决策时便得更加保守,不利于企业的开拓进取。而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还存在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其特殊,主要表现在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内部人控制问题很严重。如果实施管理者持股方案,则这个问题会变得更严重。只要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高度合一的事实就可以得到答案。据吴淑辊、柏杰、席酉民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88家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采取完全合一的公司有77家,占样本的40.4%;合一 (指经理同时兼任副董事长或董事)的有12占样本的52·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样本的6·9%。由该资料可以看出,只有少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职是相互分离的。在这样的一种机制下,容易导致责任不明,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使得超额的特权消费现象严重。这样就使得代理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所以,管理者持股当前不适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

   (2)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先进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企业都实行了这种制度,而其他发达国家的企业也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据资料显示,全球前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89%的公司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这种方式之所以如此流行,在于其强有力的理论根据和可操作性。-经理人员经常同时面临许多短期和长期决策。在不同的分配方式下,经理人员会有不同的决策安排。有些决策着眼于当期,如短期项目,而有些决策则涉及企业战略发展的问题,例如重大长期投资、研究与开发、体制创新等,其经济效益往往要在很长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在收益没有显露以前,费用支出的增

加会造成企业当期利润的下降。如果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完全由工资及年度奖金构成,他们就会倾向于放弃那些费用大但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计划而会选择短期行为。这显然不是企业所有者所期望的。因此,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使得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

    经理股票期权正是适应这一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特定时间内按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量本企业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力的经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股票。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其收益将是行权价和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为了获得尽量高的收益,经理人员必须设法促使股价不断上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不但要关心企业的现在,更要关心企业的未来,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成为股东和经理人员的共同目标。                                                                          

    和管理者持股方案相比,股票期权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其一在于股票期权制度仅要求经理在开始时支付一笔期权费,其数额仅相

《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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