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当然,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从一种值得质疑的国家概念和社会概念出发的,这种概念的基础是整体与其部分的关系——这其中,整体不是由全体独立的公民组成的,就是由宪法建构起来的。相反,话语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的社会概念,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感知、识别和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场域。如果放弃主体哲学的概念,主权就既不必具体落实到人民头上,也无须被放逐到匿名的宪法当中。“自我”作为自组织的法律共同体在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见了,而无主体的交往形式紧紧地控制着意见和意志的话语形成过程,以致于其难免出错的结果推测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这样,与人民主权观念密切相关的直觉,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得到了阐释。即便是已经匿名的人民主权,也贯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的法律功能当中,以便实现其交往权力。具体而言,交往权力对应着的是法治国家制度当中意志形式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而文化公共领域自身的基础与国家和经济领域的公民社会都保持一定的距离。
话语政治的规范理解尽管要求法律共同体具有一种话语的社会化形态,但是,这种社会化形态并没有深入到整个社会当中,而法治国家政治系统的基础是社会总体性。话语政治认为,自身也是复杂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复杂社会作为一个总体,是不能用规范的法律理论来加以审察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话语民主理论所继承的是一种偏离社会科学的视角,即政治系统既不是社会的顶端,也不是社会的核心,甚至也不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模式,而是众多行为系统中的一个。由于话语政治为解决危及一体化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证,因此,话语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必须通过法律媒介,与其他所有合法的行为领域建立起联络,而不要顾及这些领域是如何建构和如何管理的。但是,政治系统并非只是象一般所认为的那样,依赖于其他系统的运作,比如经济系统的财政政策;相反,话语政治与合理的生活世界语境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此过程中,话语政治要么是根据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形式程序,要么是依靠政治公共领域这个非政治的网络系统。正是经过话语过滤的政治交往依赖于生活世界的资源,比如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清明的政治社会化,当然主要还是形成意见的直觉;生活世界的这些资源还在源源 不断地生成和更新,只是采用政治控制手段很难把它们挖掘出来。
注释:
1, 请参阅阿伦特(Hannah Arendt):《论革命》(Ueber Revolution),Muenchen,1965;以及《权力与暴力》(Macht und Gewalt),Muenchen,1970。
2, 请参阅米歇尔曼(F. I. Michelmann):《政治真理与法律原则》(Political Truth and the Rule of Law),载:Tel Aviv Uuiversity Studies in Law,8,1988,第283页。
3, 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请参阅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什么是人的行为?》(Was ist menschliches Handeln?),载其:《消极自由?》(Negative Freiheit?),Frankfurt am Main,1988,第9页及下两页。
4, F. I. Michelmann,第284页。
5, F. I. Michelmann ,Conceptions of Democracy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Argument:Voting Rights,Florida Law Review,41,1989,第446—447页。
6, F. I. Michelmann,同上,第484页。
7, F. I. Michelmann,Pornography,(1989),第293页。
8, 请参阅哈贝马斯:《人民主权作为程序》(Volkssouvernitaet als Verfahren),载其:《事实与价值》(Faktizitaet und Geltung),1990,第600—6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