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
,J.Ladd(Indianpolis,1965),PP43-44.
[17] {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刷馆,1978。
[18]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
[19]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7卷,2005年第4期。
[20] 孙科峰,《再论“死刑犯”有无生育权》,载《宜宾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1] 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第14卷第11期。
[22] 龙文懋,《自由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辨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1] 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众出版社,1999,第1页。
[1] 武秀英,《对生育权的法理阐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97页。
[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司编,《人口与发展国际文献汇编》,[C],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
[3]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5]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239页。
[6]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第39页。
[1]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转引孙科峰,《再论“死刑犯”有无生育权》,载《宜宾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5页。
[1]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8页。
[2]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9页。
[1]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8页。
[2]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9页。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1]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36页。
[2]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49页。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4] Of Civil Government(Everyman's Liberaryed ,1924),BK,Ⅱ,Ch,vi,sec.
[5] The social Contract,transl,G.D.H.Cole.(Everyman's Liberaryed,1913),BK,Ⅰ,ch,i.
[6]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transl,J.Ladd(Indianpolis,1965),PP43-44.
[7] {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刷馆,1978,第129-131页。
[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1]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2]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3]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5页。
[1]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53页。
[2]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83页。
《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第5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4936.html
[17] {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刷馆,1978。
[18]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
[19]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7卷,2005年第4期。
[20] 孙科峰,《再论“死刑犯”有无生育权》,载《宜宾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1] 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第14卷第11期。
[22] 龙文懋,《自由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辨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1] 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众出版社,1999,第1页。
[1] 武秀英,《对生育权的法理阐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97页。
[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司编,《人口与发展国际文献汇编》,[C],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
[3]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5]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239页。
[6]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第39页。
[1]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转引孙科峰,《再论“死刑犯”有无生育权》,载《宜宾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5页。
[1]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8页。
[2]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9页。
[1]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8页。
[2]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9页。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1]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36页。
[2]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49页。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4] Of Civil Government(Everyman's Liberaryed ,1924),BK,Ⅱ,Ch,vi,sec.
[5] The social Contract,transl,G.D.H.Cole.(Everyman's Liberaryed,1913),BK,Ⅰ,ch,i.
[6]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transl,J.Ladd(Indianpolis,1965),PP43-44.
[7] {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刷馆,1978,第129-131页。
[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1]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2]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3]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5页。
[1]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53页。
[2]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83页。
《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