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策系统已经使得人民的意志被大大地稀释了,以至于很难对现实政治环境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因此,说人民一贯正确的假定虽然不对但相对“无害”,不过是说这种形而上学的假说在现实生活中近乎“无用”,这种观点其实是在变相承认西方现行的代议民主制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人民确曾犯过错误,而且人民也曾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果我们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空想,那么我们就只能放弃使人民意志得到真实实现的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如果我们不愿接受作者对民主制度的解释,我们就必须努力去理解导致人民犯错误的原因以及防止人民再犯错误的预防措施。
要理解人民为什么会犯错误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决策方式本身的性质和作用出发。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社会中人们用以解决内部冲突和实际问题的手段,它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帮助人们整合与决策有关的各种因素,并对那些不符合其目的的因素进行筛选。由于多数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使由之产生的政策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当人民受到无知、偏见、野心、贪婪等不良情绪的干扰时,我们就很难指望人民根据其目的而做出的决策具有足够的明智性。毕竟,多数原则只能帮助人民进行决策,但不能代替决策,它也没有力量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客观上的有效性。但人民所犯的这些错误源于人本身的劣根性,在其他决策方式下仍然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所以,精英主义假设,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权力精英手中,会更有利于产生明智的政策,是没有什么理论根据的。从逻辑上看,精英主义的这种观点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条件关系问题。专制统治者作出明智决策的情况只有在统治者集知识与权力于一身时才是可能的,这样的情况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只是个例而不是普遍现象。而合理的决策方式只能建立在一般的事实基础之上,决不能以例外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相比之下,由人民集体参与形成的政策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人决策的任意性和偏狭性,因此往往更有可能产生出明智的决策。所以仅仅因为人民在历史上犯过错误就将多数原则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决策方式,同样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论证方式。它不仅将导致正确决策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混为一谈,而且将特殊现象当成一般的事实来对待。
由于人民犯错误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决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帮助决策,而不是代替决策,因此任何一种决策方式都无法绝对保证由之产生出来的政策具有人们所期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属性,因此从相对的意义上讲,某种决策方式会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产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与其他方式相比,多数原则是一种服务于普通人的决策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应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视人的缺陷和失误。作者认为,多数原则是一种基于主观的“无用”的游戏规则,表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种种法制条件和纠错机制的深刻内涵。在专制统治之下,统治者的决策失误是由被统治者来承担的;而在民主政体下,人民的决策失误最终要人民自己付出代价。那么还有什么比灾难性的后果更能说明不健全的决策方式对人民的消极作用呢?所以,从逻辑上讲,一种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决策机制往往会比个人独裁更需要有正视事实的勇气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更注重通过反馈和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加强对决策风险的控制。以此而论,从多数原则中引伸出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的重视、对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则和宽容精神的强调与保障,这些民主社会中所特有的价值倾向和原则,无不是民主社会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精神的反映。这一事实也表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合乎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产物。将人民的错误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线类比,只是表明论者是在按照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说明复杂的社会问题的。
民主主义在立论前提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在历史上,民主社会所曾经犯过的错误,几乎在其他的政治形式下都会发生,而且某些错误的性质往往比在民主社会下更严重;相反,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政策水平,却是其他制度无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但它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错的能力却使其能比其他政体更能防止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从历史上看,现代比较成功的民主体制无不来源于对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与纠正。所以,如果说其他政体的存在方式体现为相反两极的不断循环的话,那么民主政体的存在更表现为一种波浪式的起伏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民主政体本质上是发展的,因而它也就比其他政体更适合人的需要。从不同决策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政体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取得多。这种比较不是抛弃了证据的比较,而是根据可靠的经验证据进行的比较,因而它的结论自然会更令人信服。
三
多数原则不仅表现在各种
作者之所以对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履行择优功能时的表现评价较低,固然是因为目前的选举方式本身存在着种种的弊端和不足之处(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加以改进的),但也与他对民主政治中选举作用的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他看来,选举本身并不能体现民主是“统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统治者用来唤起统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统治者实现负责任和有能力的统治的手段。也就是说,选举所能做的就是帮助统治者改善其统治方式,从而实现更负责任的统治,而广大的普通民众依然无法摆脱被统治的命运。作者明确地指出:“选举只从含糊的意义上说明了如何统治,它主要是确定谁将统治。”因此,“选举不是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认为选举应能充分发挥其择优功能,这是对的。但不能将选举的代表功能与择优功能割裂开来,做片面化的处理。选举的过程并不是从普通群众中选出优秀分子,而是在优秀分子中选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领袖。所以,民主的择优功能是蕴含于代表功能之中的。当选举的代表功能得到充分实现时,选举也在同时实现了其择优功能;但我们不能说,当选举在实现其择优功能时会必然地实现其代表功能。正是因为选举的代表功能和择优功能之间存在着这种蕴含关系,所以在选举过程中强调其代表功能的优先满足,是保证选举的结果与选举的目的相一致的正确方法。
强调选举的代表功能的优先性,并不是说择优对于民主制度的维系就不重要了。而是要指出不能将“优秀”的标准与民主社会对领导人的具体要求分割来考虑。在不同的场合下,评判“优秀”的标准应有所区别。有些“优秀”品质如才学、风度、道德品操等属于个人私德的范畴,这些品质并不适用于社会对一个领导人的评价标准。即使某些品质与优秀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也不能绝对保证领导人就能充分地运用好自己的条件为社会服务。所以,在公共领域,判定一个领导人“优秀”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其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而不能是那些属于个人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就不能仅仅根据某个特殊阶层的偏好来择优,也不能脱离代表功能来单纯地看待择优问题。
托克维尔在考察十九世纪美国的民主状况时,注意到这么一个事实——美国的民主政治常常在选拔领导人方面犯错误。但托克维尔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面前止步,更没有简单地将美国的民主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制度,而是进一步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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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人民为什么会犯错误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决策方式本身的性质和作用出发。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社会中人们用以解决内部冲突和实际问题的手段,它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帮助人们整合与决策有关的各种因素,并对那些不符合其目的的因素进行筛选。由于多数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使由之产生的政策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当人民受到无知、偏见、野心、贪婪等不良情绪的干扰时,我们就很难指望人民根据其目的而做出的决策具有足够的明智性。毕竟,多数原则只能帮助人民进行决策,但不能代替决策,它也没有力量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客观上的有效性。但人民所犯的这些错误源于人本身的劣根性,在其他决策方式下仍然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所以,精英主义假设,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权力精英手中,会更有利于产生明智的政策,是没有什么理论根据的。从逻辑上看,精英主义的这种观点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条件关系问题。专制统治者作出明智决策的情况只有在统治者集知识与权力于一身时才是可能的,这样的情况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只是个例而不是普遍现象。而合理的决策方式只能建立在一般的事实基础之上,决不能以例外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相比之下,由人民集体参与形成的政策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人决策的任意性和偏狭性,因此往往更有可能产生出明智的决策。所以仅仅因为人民在历史上犯过错误就将多数原则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决策方式,同样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论证方式。它不仅将导致正确决策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混为一谈,而且将特殊现象当成一般的事实来对待。
由于人民犯错误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决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帮助决策,而不是代替决策,因此任何一种决策方式都无法绝对保证由之产生出来的政策具有人们所期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属性,因此从相对的意义上讲,某种决策方式会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产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与其他方式相比,多数原则是一种服务于普通人的决策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应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视人的缺陷和失误。作者认为,多数原则是一种基于主观的“无用”的游戏规则,表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种种法制条件和纠错机制的深刻内涵。在专制统治之下,统治者的决策失误是由被统治者来承担的;而在民主政体下,人民的决策失误最终要人民自己付出代价。那么还有什么比灾难性的后果更能说明不健全的决策方式对人民的消极作用呢?所以,从逻辑上讲,一种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决策机制往往会比个人独裁更需要有正视事实的勇气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更注重通过反馈和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加强对决策风险的控制。以此而论,从多数原则中引伸出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的重视、对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则和宽容精神的强调与保障,这些民主社会中所特有的价值倾向和原则,无不是民主社会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精神的反映。这一事实也表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合乎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产物。将人民的错误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线类比,只是表明论者是在按照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说明复杂的社会问题的。
民主主义在立论前提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在历史上,民主社会所曾经犯过的错误,几乎在其他的政治形式下都会发生,而且某些错误的性质往往比在民主社会下更严重;相反,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政策水平,却是其他制度无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但它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错的能力却使其能比其他政体更能防止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从历史上看,现代比较成功的民主体制无不来源于对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与纠正。所以,如果说其他政体的存在方式体现为相反两极的不断循环的话,那么民主政体的存在更表现为一种波浪式的起伏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民主政体本质上是发展的,因而它也就比其他政体更适合人的需要。从不同决策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政体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取得多。这种比较不是抛弃了证据的比较,而是根据可靠的经验证据进行的比较,因而它的结论自然会更令人信服。
三
多数原则不仅表现在各种
具体问题的决策上,它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选举功能。作者认为,选举既应服从代表功能,也应服从择优功能。但他所谓的“优秀”,主要是从当选者的知识水平和政治能力这些方面来衡量的。基于这种认识,作者对选举能否真正履行其择优功能充满疑虑:“如果说选举的意义在于择优,它实际上却是错误的选择或不良的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成了择劣。在数量规律下,值得当选的人常常被不值得当选的人排挤掉。结果,愚拙的领导、不称职的领导便取代了‘有价值的领导’。”。
作者之所以对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履行择优功能时的表现评价较低,固然是因为目前的选举方式本身存在着种种的弊端和不足之处(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加以改进的),但也与他对民主政治中选举作用的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他看来,选举本身并不能体现民主是“统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统治者用来唤起统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统治者实现负责任和有能力的统治的手段。也就是说,选举所能做的就是帮助统治者改善其统治方式,从而实现更负责任的统治,而广大的普通民众依然无法摆脱被统治的命运。作者明确地指出:“选举只从含糊的意义上说明了如何统治,它主要是确定谁将统治。”因此,“选举不是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认为选举应能充分发挥其择优功能,这是对的。但不能将选举的代表功能与择优功能割裂开来,做片面化的处理。选举的过程并不是从普通群众中选出优秀分子,而是在优秀分子中选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领袖。所以,民主的择优功能是蕴含于代表功能之中的。当选举的代表功能得到充分实现时,选举也在同时实现了其择优功能;但我们不能说,当选举在实现其择优功能时会必然地实现其代表功能。正是因为选举的代表功能和择优功能之间存在着这种蕴含关系,所以在选举过程中强调其代表功能的优先满足,是保证选举的结果与选举的目的相一致的正确方法。
强调选举的代表功能的优先性,并不是说择优对于民主制度的维系就不重要了。而是要指出不能将“优秀”的标准与民主社会对领导人的具体要求分割来考虑。在不同的场合下,评判“优秀”的标准应有所区别。有些“优秀”品质如才学、风度、道德品操等属于个人私德的范畴,这些品质并不适用于社会对一个领导人的评价标准。即使某些品质与优秀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也不能绝对保证领导人就能充分地运用好自己的条件为社会服务。所以,在公共领域,判定一个领导人“优秀”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其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而不能是那些属于个人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就不能仅仅根据某个特殊阶层的偏好来择优,也不能脱离代表功能来单纯地看待择优问题。
托克维尔在考察十九世纪美国的民主状况时,注意到这么一个事实——美国的民主政治常常在选拔领导人方面犯错误。但托克维尔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面前止步,更没有简单地将美国的民主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制度,而是进一步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