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夺了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从而也就无法使民主的多数原则得到真正的实现。由此可见,以这种有限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识到如果将决策的多数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产生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社会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为了防止上述的现象发生,多数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数与少数之间能够自由转换,也就必须要建立起尊重和保护少数权利的机制。只有少数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数的决策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全体包括少数的尊重与服从。从以上对有限多数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主在实现过程中能否做到有效的自律,多数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弱化(严格地说是优化)和限制实际上已成为民主制的生死之门。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会在诞生之日就寿终正寝,蜕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和暴政。而作者对于“多数”内涵的研讨,一方面延续了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关注少数权利的传统,另一方面又结合历史经验,将少数的权利同多数决策的真实性、同民主自身的生存与维护联系起来加以周密的论证,这就使他的观点不仅具有极高的说服力,更具有切实的实践意义。
五
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民主制度下,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均有权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由此而汇合成一种推动社会向一定方向前进的合力。从外部来看,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即不是由外来力量所驱使、而是由社会内部的力量所推动的自我决定、自我发展的人类共同体。因此,民主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使人民的“自治”成为可能,自治实为民主的题中之义,是民主的本质和目的。但当我们涉及人民的自治时,我们就无法回避现实生活中的这么一个显著的事实: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实际上是受着少数人的决策和意志影响的。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促使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传统民主理念与现代政治过程的矛盾关系,并对此作出了各自的解释和解决之法。出于对现实民主政治的精英主义式理解,作者和其他站在实证主义角度的政治理论家一样,都坚决否认社会自治的可能性,视之为一个“神话”;但作者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是简单地从实证出发,而是运用了逻辑论证的手法,先指出自治在逻辑上的矛盾性,进而推出自治在政治实践中的不可能性。正因为作者的观点是通过逻辑论证的方法而得出的,因而在一般人看来,作者的理论就比一般类似的观点显得更加严谨周密、无懈可击。由于自治问题不仅关系到民主本身的性质和存在意义等基本的政治理论问题,更与我们的政治实践有着切实而紧密的联系,因此需要人们对自治的可能性问题作深入而谨慎的研究和探索。这里,我们首先就对作者的观点所赖以建立的根据进行一番考察,看其是否能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他所主张的结论来。
作者在对“自治”问题进行考察时,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⑴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⑵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这两个的命题说明,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存续时间越长,则人民的自治范围和程度就越小。用
应该指出的是,通过割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联系,将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将间接民主视为权势阶层借以对社会施行合法统治的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为近现代一切实证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所共有,其核心问题就是夸大了领导阶层对社会的控制力,而对人民的政治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态度,因而其基本倾向上都带有为不合理的现实张目的特点,这就很容易为极权专制制度在某种形式下的复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辩护的口实。关于实证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在政治实践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最突出的例证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国家内部法制败坏,权力不受约束,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由此可见,作者的“自治”理论不仅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在实践中更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更进一步看,作者对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定使其观点明显地与其前面对多数问题的认识形成对照。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少数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尊重和维护,决定社会基本发展方向的依然是多数,而不是少数。少数的权力只能是否定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数的权利只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不具有阻挠多数人意志的能力和权利。只有当多数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到少数的正当权益而又没有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少数才有权以某种途径诉诸社会的良知,要求社会给予其公正的对待。除此之外,少数的任何阻挠多数意志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正当而为社会所接受。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少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多数,并且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少数的决定予以审察和纠正,这样的社会既谈不上民主,更谈不上自治。所以,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同对多数权利的承认和服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后者实为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除非我们承认多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就无法确证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这个角度讲,作者对社会自治可能性的否认,也就隐含着对他前面关于多数理论的否定。
为了使我们对作者的“自治”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论家卡尔·科恩在其关于民主问题的著名著作《论民主》中对“自治”问题的解释。科恩在其《论民主》一书中,对“自治”一词的本义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讨。但科恩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简单的认可,而是运用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二元论方法,从更深的角度出发,将一般的政治过程划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由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影响到全社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行为规范;而在第二个层次上,则由从人民中产生出的执行者通过特定的方式将人民的决定付诸实施,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所谓的社会“自治”主要体现在第一个层次上,但它显然也对第二个层次构成一定的制约。由于科恩将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自我立法活动与社会选出的部分成员执法护法活动区别开来,将自治归结为人民或者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度建构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问题上的司芬克斯之谜,并为人民参与到现实政治过程中来、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相反,作者则以一种孤立的态度来看待自治问题,混淆了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之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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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民主制度下,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均有权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由此而汇合成一种推动社会向一定方向前进的合力。从外部来看,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即不是由外来力量所驱使、而是由社会内部的力量所推动的自我决定、自我发展的人类共同体。因此,民主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使人民的“自治”成为可能,自治实为民主的题中之义,是民主的本质和目的。但当我们涉及人民的自治时,我们就无法回避现实生活中的这么一个显著的事实: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实际上是受着少数人的决策和意志影响的。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促使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传统民主理念与现代政治过程的矛盾关系,并对此作出了各自的解释和解决之法。出于对现实民主政治的精英主义式理解,作者和其他站在实证主义角度的政治理论家一样,都坚决否认社会自治的可能性,视之为一个“神话”;但作者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是简单地从实证出发,而是运用了逻辑论证的手法,先指出自治在逻辑上的矛盾性,进而推出自治在政治实践中的不可能性。正因为作者的观点是通过逻辑论证的方法而得出的,因而在一般人看来,作者的理论就比一般类似的观点显得更加严谨周密、无懈可击。由于自治问题不仅关系到民主本身的性质和存在意义等基本的政治理论问题,更与我们的政治实践有着切实而紧密的联系,因此需要人们对自治的可能性问题作深入而谨慎的研究和探索。这里,我们首先就对作者的观点所赖以建立的根据进行一番考察,看其是否能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他所主张的结论来。
作者在对“自治”问题进行考察时,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⑴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⑵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这两个的命题说明,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存续时间越长,则人民的自治范围和程度就越小。用
作者自己的话说就是:“自治的强度越大或越强烈,它就越接近同自治一词的字面意义相一致的统治。相反,当该词的所指与‘治’的含义只是十分含糊地相似时,自治的强度最小。”从表面上看,作者的这个观点似乎无懈可击,并且符合一般人对政治现象的直观印象。但这里首先应明确的一点就是,“自治”不是实体概念,而是对一种存在状态的描述,它是需要有一个限定词的,即我们在探讨自治的时候,首先应明确自治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只有在明确了自治的主体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研究该特定主体的自治是否可能。因此当我们对作者的这两个命题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自治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就不能不发现:在作者的这两个命题中,所谓“自治”的主体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在第一个命题中,自治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但联系上下文来看,第一个命题实际上指的是个人的自治,其完整的定义应该是:个人所属的社会规模越大,则个人所拥有的自治空间就越小。而在第二个命题中,自治的主体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即一个社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情况;而在大部分正常条件下,社会事务都是由社会中的少数人管理或控制的。通过以上对作者的两个命题的分解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在对其观点进行论证时,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自治”一词作为属性概念所特有的抽象性,没有对自治的主体作出清晰的界定,概念本身存在着歧义性,因此整个论证过程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不能成立的。再从其观点的内容上看,在第一个命题中,作者将个人的自治与社会的自治混为一谈,以个人不能在社会中获得完全的自治来论证社会本身不能获得自治,显然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做法。而在第二个命题中,作者又将自治简单地等同于城邦民主制下人民直接参与一切决策的过程。这实际上是将自治的丰富内涵予以片面化、简单化的处理,并间接否认了现代的代议制民主所蕴含的自治性,否认了人民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主导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通过割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联系,将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将间接民主视为权势阶层借以对社会施行合法统治的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为近现代一切实证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所共有,其核心问题就是夸大了领导阶层对社会的控制力,而对人民的政治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态度,因而其基本倾向上都带有为不合理的现实张目的特点,这就很容易为极权专制制度在某种形式下的复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辩护的口实。关于实证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在政治实践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最突出的例证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国家内部法制败坏,权力不受约束,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由此可见,作者的“自治”理论不仅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在实践中更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更进一步看,作者对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定使其观点明显地与其前面对多数问题的认识形成对照。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少数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尊重和维护,决定社会基本发展方向的依然是多数,而不是少数。少数的权力只能是否定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数的权利只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不具有阻挠多数人意志的能力和权利。只有当多数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到少数的正当权益而又没有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少数才有权以某种途径诉诸社会的良知,要求社会给予其公正的对待。除此之外,少数的任何阻挠多数意志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正当而为社会所接受。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少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多数,并且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少数的决定予以审察和纠正,这样的社会既谈不上民主,更谈不上自治。所以,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同对多数权利的承认和服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后者实为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除非我们承认多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就无法确证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这个角度讲,作者对社会自治可能性的否认,也就隐含着对他前面关于多数理论的否定。
为了使我们对作者的“自治”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论家卡尔·科恩在其关于民主问题的著名著作《论民主》中对“自治”问题的解释。科恩在其《论民主》一书中,对“自治”一词的本义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讨。但科恩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简单的认可,而是运用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二元论方法,从更深的角度出发,将一般的政治过程划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由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影响到全社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行为规范;而在第二个层次上,则由从人民中产生出的执行者通过特定的方式将人民的决定付诸实施,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所谓的社会“自治”主要体现在第一个层次上,但它显然也对第二个层次构成一定的制约。由于科恩将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自我立法活动与社会选出的部分成员执法护法活动区别开来,将自治归结为人民或者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度建构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问题上的司芬克斯之谜,并为人民参与到现实政治过程中来、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相反,作者则以一种孤立的态度来看待自治问题,混淆了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之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