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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关系变成双向的,以此来保证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因此,在对人民的参政能力和对领导阶层的控制问题上,民主主义的态度要比精英主义积极得多。精英主义所倡导的是同一阶层的人相互之间的勾心斗角,而民主主义所关心的问题则是如何才能使无权的多数制约有权的少数。民主主义不预先限定人民应采取何种方式介入政治过程,不限定人民监督当权者的范围和手段。对民主主义者来说,对权力的监督不仅需要通过制度上的明确限定和规范,也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经常而有力的批评和揭露。最重要的是,人民必须时刻拥有罢免当权者的权力和能力,必须时刻警惕特权阶层和特殊利益集团对权力的渗透与腐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个人自由提供坚实的保障,而任何为权力单极化辩护的观点都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作者一方面认为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为“为每个人提供牢固的自由。”,另一方面又为一种可能危及个人自由的政治倾向辩护,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不能不使人怀疑作者维护个人自由的诚意和决心。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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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者眼中,一般群众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意愿,因而是不适于从事具体的政治活动并对政治结果作出正确评价的。但我们说,作者在这里将权利与能力混为一谈了,以人民群众不具备参政能力来推出人民不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这种推论过程是不能成立的。一般群众对政治不感兴趣或不了解政治过程丝毫不意味着他们不应参与政治活动,也丝毫不意味着政治对他们就不重要了。固然,政治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在今天已大大地专业化了,成了少数专家才能熟练掌握的技术,但政治结果却依然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就象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广大的消费者对生产过程不熟悉就断言他们对商品的质量没有发言权一样,既然人民从事选举等政治活动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统治者的利益,那么从原则上讲,人民群众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合乎实际的判断。极端一点讲,即使人民真的象作者及其他精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无知,又怎么样?难道说据此就可以将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置于一种任人摆布的屈辱地位?这里不仅涉及到精英主义所揭露出的事实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主政治的真实面貌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更为基本的道德问题:即究竟应如何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难道说一种鼓励人压迫人、人蔑视人的政治安排就是我们的理想? 

  既然作者认为人民群众能够选举适当的统治者,既然作者充分肯定自由舆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作用,那么我们没有理由断定他们的政治水平低下以至于无法履行政治权利,更没有理由假定他们的能力和作用仅止于此。因为这两方面的活动都涉及到更为广阔的政治问题。就选举而言,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选举本身所包含的意义远不只是选举某个统治者而已。人民对一个政治家的鉴定是需要人民对自身的利益、对一般政治过程以及政治家的政治倾向、施政能力和品格有很深入的了解的。因此,选举本身不仅是对政治家的选择,而且也是对不同政策的抉择。选举本身即是在决策。如果人民能够识别出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家并有能力使其执政,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人民群众的政治能力和决策水平。再就舆论在民主社会中的意义而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讲,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也决不仅仅是为了促使统治者进行“有能力负责的统治”,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使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能够充分行使的一个必要条件,而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是人民参与政治活动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政治权利。人民既然能够通过舆论发表政见,有效监督执政者依法执政,那就更没有理由认为人民的总体政治水平低于政治家或行政专家。综上所述,仅仅指出选举和自由舆论能够促使统治者实现负责任的统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体指出自由舆论为何、以及如何做到这一点。而这又必须有对政治过程的全面理解才能做到。 

八 

  作者认为,反精英论者无法找到一个有力的支点来反驳精英论的理论,这不是事实。综观各种形式的精英论,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不同的精英论主张不同的原则,但它们的立论方式都基本一致,那就是通过强调某一因素在社会生活或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推出应由在这方面占有优势的阶层享有主导地位的结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精英主义在方法论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政治思潮,在内容上是为特权阶层辩护的理论,是对以人民主权为原则的民主价值观的挑战。以知识问题为例,尽管精英主义特别强调决策过程中的智力因素,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知识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并且对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采取了一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使得精英主义的方法不仅无法保证决策的理性化,而且必然会在实践过程中与自己的原则发生冲突。下面的分析将证明:如果我们真的无保留地接受了精英主义的立场,那么对知识的推崇必然会在实践中演化对权力和等级门第的崇拜,这无异于历史的倒退。 

  首先,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可以解释一切、适用万方的知识。所以,精英主义在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时所要克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他怎样从不同的知识体系中,选择某项知识作为决策的依据。从一般的观点看,以知识为标准,当然是指与认识和解决问题有关的知识。但问题是复杂多样且变幻无方的,而任何一种知识都是具体的和有限的,如何使现有的知识体系成功地适用于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可行的大致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种就是,将参与决策的权利平等地给予社会每一个成员,以保证使那些了解情况并有丰富经验和实践能力的人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般民主主义理论所极力提倡的决策方式;第二种则是假设某种知识虽然不能解释所有问题,但它却是解决各种问题的都不可缺少的,并且对其他知识具有整合的作用,因此掌握着这种知识的人应在决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精英论者实际上就是采取第二种方式来为自己的立场进行辩护。精英论者认为,只有职业政治家才有资格掌握决策权,而那些掌握了其他方面知识的人可以通过向统治者提供咨询和意见的方式参与决策,但他们不是真正的决策者,而是决策者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手段。 

  精英论者一方面主张由懂行的人进行决策,另一方面又限制决策者的范围和知识结构,这不仅在逻辑上存在着漏洞,而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必然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即使是技术性很强的计划,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也不可能只考虑技术专家的意见。例如,任何一条铁路都不是按照两点之间划一条直线的办法修成的;而一项拆迁计划,如果不征求被拆迁者的意见、不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那么就不可能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这些现实中的例子都说明,在任何一项决策当中,知识的成分都是十分复杂的,不仅包括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而且还有其他诸如信息、资源、社会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民情民意等特殊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任何一个固定的决策者都无法全面掌握的,而又是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了解、必须利用的知识。不仅知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且决策本身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复杂多变的,仅仅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并将领导人置于操控一切的地位,其结果必然是整个决策过程时刻处于挂一漏万的境地,使产生出的政策充满高度的风险性。正是为了弥补领导人知识上的不足,并防止领导人的错误决定可能给社会带来无法预料的灾害,我们才需要将决策权分散到每个人手中,以保证决策过程能得到更多人的参与、更多知识和经验的融汇,使政策不仅体现出人民的意志,更体现出社会总体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多数原则之所以合理,并不在于它假定“多数的决定总是正确的”,而是它充分意识到权力并不决定一切。多数原则将权力与知识分开处理,按照各自的性质和作用赋予不同的职能,使得整个决策过程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类长期实践所获得的丰富知识和经验,防止了由于仅仅依靠少数人凭借一知半解处理问题所潜伏的危险。正是因为多数原则具有整合知识和信息的作用,我们才有理由认为“多数原则”决不仅仅只是意志和偏好的凝聚,更是智慧和能力的综合。 

  虽然精英主义强调知识在决策中的突出地位,但它对知识的理解实际上是很片面的。它不懂:任何一种知识都是有限的和具体的,都是关于特定对象的知识。因此任何一种知识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任意超越其局限性,就必然会由于无知而

《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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