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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的审理


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该行为就已完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2.转让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适用登记注册制度。房屋建成后未依法办理所有权证前,亦应视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联营双方对该房屋并无处分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联营房屋出租的效力。

  已取得产权证的联营房屋可以出租,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未取得产权证的联营房屋,如果已被联营双方或一方出租出去,在房屋产权变动后是否有效﹖应否解除其租赁合同﹖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只要不违反有关租赁的法律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联营建造的房屋在产权未明确前由联营方出租的,产权明确之后,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应该继续履行。

《谈谈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的审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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