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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2、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或价值增值,上市公司也不例外。但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散持有、股东变动性强、经营聘请专家、权责层级划分、机制委托代理等特点,一方面,股东身份因股权转让而经常发生变动,股东只能是“股权的所有者”而不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只能通过股权衍生的委托权来进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产权整合的结果使公司控制权的权力重心沿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方向转移,经营者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即经营管理决策权和执行权。由此,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股东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弱,而经营者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强。同时,鉴于股东目标的单一性,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股东的收益,股东不愿也不应通过上市公司来承担社会责任的,如果承担,则不论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完全可以以私人的身份承担社会责任。所以,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应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正如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所言:“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

    3、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两种主要途径

    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两条主要途径,一种是决策程序社会参与,另一种是行为结果社会考虑。

    决策程序社会参与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程序和过程而言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引入社会利益或社会权代表,即引入社会约束机制,如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引进社会利益的代表,包括行业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监管部门代表、环保部门代表等,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能够反映社会利益。例如,目前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就是决策程序社会参与的一种方式。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更多的社会参与者。行为结果社会考虑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决策执行的行为结果及经营者的私人行为结果而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者在具体行动时能够对社会利益负责,充分考虑其行为方式外部效应可能对社会的影响,同时,引入“经理市场”观念,在社会或证券行业内建立上市公司经营者档案并进行信誉监督考评,从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观念。

    4、委托代理机制下经营者社会责任的激励

    虽然我们不能强求股东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但

股东也不能任凭经营者行为的随意性而不考虑社会责任。因为如果经营者不顾社会责任而为所欲为,就会使上市公司严重失信于证券市场、失信于社会并有可能危及该公司的上市资格,从而使该公司股价下跌而使股东蒙受损失。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合理的方式给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以充分的激励。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真正实行按劳取酬,在保证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格不会过于偏离其人力资本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地以工资、福利等其他方式给予额外补偿。(2)授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证经营者有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代理机制下经营者社会责任的激励方式不宜采用股权激励。因为,上市公司委托代理机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关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股东货币资本和经营者人力资本的配置效率,这种代理关系一经形成,便客观而合理地存在。如果经营者因股权激励而改变身份成为股东,那么上述委托代理机制的合理性便会被打破而受到挑战,同时,上市公司股东作为股权的所有者本身不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如果经营者改变身份而成为股东,则更不利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这一点,从美国上市公司系列案件共同特点之一也可以得到证明。

文/梁化军

《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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