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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上)


打发走了事,然后,重招新职工,并使用相同的做法。现在的劳动合同立法不宜简单地照搬《劳动法》的规定,而应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分为几种情况:(1)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原则规定。(2)规定试用期的具体期限。(3)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试用期的人员。(4)对企业处于试用期的人数作出规定。(5)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

  2.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必备条款或称法定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只有具备这些条款,劳动合同才能依法成立。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其他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或称法定必备条款。根据《巴林劳工法》(私营部分,1976年)第39条的规定,雇佣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具体内容:①雇主的姓名和企业的地址;②雇员的姓名、资历、国籍、职业、住址和个人身体特征;③合同的签订日期;④合同中双方同意的雇佣的性质、类型和地点;⑤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定期合同);⑥双方同意的工资、支付的方法和时间,在双方同意的工资中,雇员得到的货币工资或实物工资的工资各组成部分;⑦双方同意的特别条件。根据《埃及劳动法》(1981年)第3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要特别包括下列事项:①雇主的姓名及其总公司的地址;②雇员的姓名、资历、职业、住址及其他有用的细节;③合同规定的工作性质;④双方同意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形式、方法和日期,以及其他各种以现金和实物方式给予的福利。根据《越南劳动法典》(1994年)第29条的规定,雇佣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从事的工作、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数额、工作地点、合同期限、以及雇员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条件。根据《土耳其劳工法》(1967年)第11条的规定,书面雇佣契约应包括下列内容:①雇主及受雇人的姓名及身份;②所要做的工作;③该企业的地址;④如果契约是有期限的,应写明有效期限;⑤工资的数目和支付的方法及周期;⑥关于雇佣的特殊条件;⑦契约生效的日期;⑧订约双方的签字。第二,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不应包括的内容,即禁止性合同条款。如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劳工法》(1974年)第9条的规定,雇佣合同不应规定以下事项:①以雇员是否参加工会或是否放弃工会会员资格作为雇佣条件;②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给予开除处分或使其蒙受其他损失:系工会会员;于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于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会活动;因雇员失去或被剥夺了工会会员资格,或者拒绝成为工会会员,或者因某种其他原因尚不是工会会员。第三,还有一些国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只规定合同内容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劳动法》的第19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进行了规定,并给予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权利。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必备条款的内容,同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也作出了规定。这会使得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具操作性。但我认为,《劳动合同法》还应当包括一些禁止性合同条款的规定。禁止性条款,即法律明确禁止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禁止性条款的意义在于,虽然劳动立法中,都有关于禁止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法合同条款一律无效的原则规定,但这种规范还不足以有效防止合同条款违法的现象。而禁止性条款有利于严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劳动法规中,还缺乏关于禁止性合同条款的规定,而在现实中存在不少这类合同条款。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常见的禁止性条款包括:(1)限制参加工会条款。即约定限制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条款。(2)限制工资权条款。即约定允许雇主克扣工资、要求雇员部分放弃工资支配自由等限制雇员工资权的条款等。

  石美遐

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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