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
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二、 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至今已培育出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但毫无疑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没有人会否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 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若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一种供没有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予那些无法学本科背景,但旨在调和相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学位。LLM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授课方式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其评分根据论文和平日的考试决定。
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或许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要是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以及只授予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的区别在上文已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律职业行为指引》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定期对每个大学、每个专业进行排名和评定。在报纸媒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定期提供一些数据指标,如TQA(Teaching Quality Assessment)即教育质量评估,满分为24分;RAE,(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侧重于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满分5分;A-Levels是大学入学的平均分,满分为30分;Job Prospect Score,学生就业率指标。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评估数据排名暂且不论其可信度与科学性,但它确实对英国各院校相互间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 德国:浓重的职业教学
1961年颁布的《法官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份量绝对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宪法”,指引着其发展方向、教学风格,甚至一些十分细微的制度也囊括其中。此外,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还有其它相关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以及作为德国法渊源的各大学的具体规章。 可见德国法学教育很好的体现了“法治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罗伯特·霍恩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提到:“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而在《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的第2条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而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作为见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
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且内容十分庞杂。以慕尼黑大学为例,其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基础学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公法、欧洲法和诉讼法八部分,而选修课则包括:法制史和宪法史,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自愿管辖,犯罪学、少年刑法和刑罚的执行,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 此外,《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它非专业课程的学习。”《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
德国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以大课讲授为主,其它的还有专题研究报告,练习课,初学者学习小组以及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其前期主要是对理论素质的掌握,而后期(约第6-8学期)则侧重于考试的技巧以及考前的准备。
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接下来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 《法官法》第5条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
证人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
德国法学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时间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人员精深的理论及职业水平。此外,德国法学教育仅限大学正规教育一种形式,没有业余、远程和电视教育,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纯种性”。在这种职业教育色彩浓厚的体制下,大学法学院教育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四、 日本:精英型选拔制度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 《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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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至今已培育出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但毫无疑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没有人会否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 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若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一种供没有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予那些无法学本科背景,但旨在调和相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学位。LLM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授课方式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其评分根据论文和平日的考试决定。
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或许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要是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以及只授予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的区别在上文已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律职业行为指引》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定期对每个大学、每个专业进行排名和评定。在报纸媒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定期提供一些数据指标,如TQA(Teaching Quality Assessment)即教育质量评估,满分为24分;RAE,(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侧重于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满分5分;A-Levels是大学入学的平均分,满分为30分;Job Prospect Score,学生就业率指标。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评估数据排名暂且不论其可信度与科学性,但它确实对英国各院校相互间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 德国:浓重的职业教学
1961年颁布的《法官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份量绝对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宪法”,指引着其发展方向、教学风格,甚至一些十分细微的制度也囊括其中。此外,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还有其它相关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以及作为德国法渊源的各大学的具体规章。 可见德国法学教育很好的体现了“法治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罗伯特·霍恩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提到:“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而在《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的第2条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而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作为见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
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且内容十分庞杂。以慕尼黑大学为例,其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基础学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公法、欧洲法和诉讼法八部分,而选修课则包括:法制史和宪法史,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自愿管辖,犯罪学、少年刑法和刑罚的执行,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 此外,《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它非专业课程的学习。”《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
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中第14条规定:“实习为3个月,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且各占一个月。” 《法学教育改革法》第5b条第4款规定:“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12个月。”
德国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以大课讲授为主,其它的还有专题研究报告,练习课,初学者学习小组以及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其前期主要是对理论素质的掌握,而后期(约第6-8学期)则侧重于考试的技巧以及考前的准备。
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接下来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 《法官法》第5条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
证人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
德国法学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时间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人员精深的理论及职业水平。此外,德国法学教育仅限大学正规教育一种形式,没有业余、远程和电视教育,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纯种性”。在这种职业教育色彩浓厚的体制下,大学法学院教育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四、 日本:精英型选拔制度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 《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