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判断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五个标准,即政府作用、企业权力与行为、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贸易环境与条件、以及金融参数。
●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测算,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2001年底已达到2.51,折算成百分制为69%,这意味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
●还有31%没有达到市场化临界水平,并不是说这31%不受其它已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已市场化的部分与非市场化的部分都属于日益开放的国民经济体系,后一部分从不同方面受到前一部分的影响。
————摘自《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事件: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制造协会以中国球轴承售价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为由,对中国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立案,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美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就在这起反倾销诉讼案中,中方遇到的最多的说法是:“这种案子市场经济国家只有30%的胜率,像中国这样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此案中的胜率不到10%。”虽然这场官司以中方的胜诉告终,可是有一个话题却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依然被一些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回答,那么在以后将要面对的更多的国际贸易纠纷中,我们将遭受更多的歧视,并承受因此带来的巨大损失。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受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委托,耗时将近一年完成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研究项目的年度成果——《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针对这一难题明确指出“中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在4月13日举办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论坛”上,人民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该项研究的课题负责人李晓西博士。
记者:近年来我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得到了很多教训,如早期的苹果汁、蜂蜜、大蒜反倾销。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怎么确定的问题。为什么“是否市场经济”的定位在反倾销案件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
李晓西: 是否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重要的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现在却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记者:我国在2000年底就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今,为什么要再次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李晓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改变。如今,中国依然被一些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1995年至2002年6月间全球发起的1979起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为278起,占14%。反倾销应诉案件总体平均胜诉率仅为35.5%,败诉率为64.5%。因此,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做出认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记者:当人们说某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某些企业是市场经济企业,自然会引出来一个问题:什么是市场经济?有没有一个公认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
李晓西: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标准是存在的;但又不是绝对的。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经济制度,产生于近代,繁荣于现代,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不同,也与计划经济不同,当然有其内在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又是以丰富多彩的现象而存在的。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存在是不正确的,但把这个标准绝对化、简单化也是不可取的。
记者:那么,国际上对于市场经济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李晓西:国际上对于市场经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市场经济标准仍然是相对存在的。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概括,结合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同时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五条带有共性的标准,来诠释一下什么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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