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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扩权:制度与限度


普通法的地区,惯例具有合法性。其次是对政府官员提不信任案。基本法没有赋予立法会对政府官员投不信任票的权力。早在1999年3月10日,吴霭仪议员动议辩论“对律政司词长投不信任票”,遭到立法会否决。但到2000年6月26日,李华明议员动议辩论“对房屋委员会主席和房屋署署长投不信任票”,就获得立法会通过。再次是抢夺“第四权”,调动、导演社会舆论,挤压政府。
  
  三、立法会扩权的限度
  
  现代民主政治中,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制约行政机关是政治运作的常态。香港立法会通过扩权的方式发挥对政府施政的制衡功能,仍会继续并有强化的趋势。但是,任何权力扩张都是有限度的,香港立法会扩权也应该且必须受到制约。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释法及决定,是香港立法会制度性扩权的边界,不容挑战,立法会应当承担起法治社会守法要求的践行者角色。行政长官建构一支有力有效的管治者同盟和特区政府管治效能的提升,是反掣立法会行为性扩权的根本力量。随着行政长官普选的落实,特首将直接获得选民的支持,凝聚各阶层跨界别的政治力量,形成行政与立法之间新的平衡。立法会内理性民主派力量的上升是限制其权力扩张的内在缓冲剂:而行政长官和中央政府保持与激进民主派阵营中温和派人士的对话、沟通与合作,是制约立法会权力扩张的外在有效方式。
  
 

香港立法会扩权:制度与限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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