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
,应该主要支持社会标准,即以同行业竞争企业的眼光,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重要的商业秘密。[21](2)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标准的、使合同有效的可保利益。(3)竞业禁止条款适用的主体应有明确的界定,对临时工和普通劳动者不应限制,而只能适用于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秘书人员等掌握或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4)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行为的合理领域。(5)应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我国劳动部、国家科委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6)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在何地域范围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7)应明确约定在竞业禁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符合上述标准的竞业禁止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5、规范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立法建议
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保密条款的约定很有必要。保密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难题探讨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补偿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内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22]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权、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内容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视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即时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随时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是个难题。
根据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此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这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有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规的规定虽然补充了劳动法的不足之处,但只是界定了克扣工资的情形,仍不能完全解决难题。
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三种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看,除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两种情形均是因用人单位的严重过错和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如说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立法精神,这种情况理应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社会义务。因为即时辞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约或有严重错误在先,而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即时辞职在后,从追究违约责任和过错误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要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应通过立法途径来完善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原则和标准,弥被立法的立足,减少劳动争议。
(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涉及房改房处理问题探讨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外,关于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问题。
“部分产权”的房屋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国家房改政策而在用人单位购得的60%产权的房屋。由于是依政策规定而取得的部分产权,在买卖、转让、互换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在物业管理方面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若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后,涉及此类房改房的处理问题有待规范。劳动者离职后,若要求继续购买剩余的40%产权,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是否能按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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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立法建议
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保密条款的约定很有必要。保密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
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范围(即在多长时间内保密),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人月,用人单位有权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难题探讨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补偿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内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22]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权、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内容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视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即时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随时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是个难题。
根据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此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这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有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规的规定虽然补充了劳动法的不足之处,但只是界定了克扣工资的情形,仍不能完全解决难题。
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三种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看,除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两种情形均是因用人单位的严重过错和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如说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立法精神,这种情况理应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社会义务。因为即时辞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约或有严重错误在先,而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即时辞职在后,从追究违约责任和过错误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要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应通过立法途径来完善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原则和标准,弥被立法的立足,减少劳动争议。
(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涉及房改房处理问题探讨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外,关于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问题。
“部分产权”的房屋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国家房改政策而在用人单位购得的60%产权的房屋。由于是依政策规定而取得的部分产权,在买卖、转让、互换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在物业管理方面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若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后,涉及此类房改房的处理问题有待规范。劳动者离职后,若要求继续购买剩余的40%产权,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是否能按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享受的“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