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
如何救济?
责令特定行业停业问题,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依据,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抽象法律行为,因此对于特定行业因停业损失问题,不能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获得解决。当然,考虑到非典时期特定行业的受损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在非典过后出台相应的税费减免措施。
2.行业协会可否有所作为问题
特定行业要求税收减免问题,如何解决?行业协会能否提请司法救济?
特定行业,比如交通、旅游、医院等虽政府未采取责令停业措施,但由于这类行业受非典影响非常大,所以政府应考虑这类行业的税、费减免问题。行业协会现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上: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行业受损失的法律文件,提供解决方案建议,要求政府听政或要求政府把决策的依据公开。防止对政府日后确定的减免标准、范围等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未参与其中而失去争取行业最大利益的机会。但依照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行业协会类组织不能提请司法救济。
3.医务人员被感染的责任问题
对于不断有大量医务人员被感染的现实,是否应该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应该追究什么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
这一问题,在非典过后必定会突出的表现出来,关于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呼声会越来越高,处理不好,会伤了我们“白衣战士”的心,因此必须应充分预见到问题的严重性。
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依靠行政措成效施评估制度。对未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区分主观情况和措施应有的风险性来确定是否构成失职,如构成,理应追究。应追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医院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失职责任。对于当地行政首长有责任的,应采用引咎辞职制度。对于部门党的领导,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另行确定,不宜与行政首长等同处理。
4.隔离者被感染问题
对于非典(SARS)疑似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否就是意味着先将其当作非典(SARS)病人来治疗?非典(SARS)疑似病人被强制隔离后,在隔离治疗环境中被别的真正非典(SARS)病人所感染,这其中的法律责任又如何去追究呢?
因为这一问题的技术性较强,目前引发这类争议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应当不会突出。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责任不应适用医疗事故的规定。可考虑采用经济补偿方式替代法律责任。
5.关于行政征用问题
在抗击非典(SARS)的非常时期,有关征用公产及其补偿的问题应如何理解? 是否可诉?
行政征用措施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对私营医院的征用、对私有房屋的征用等。但对于补偿尚不具体。建议政府在非典过后同征用相对人代表充分协商,制定出统一的补偿标准,公布决策依据的文件。对征用补偿,不能采取诉讼的形式解决。
6.医务人员补偿问题
人们都说医务人员是白衣天使,他们无私无畏地奋战在抗击非典(SARS)的第一线,确实是可敬可亲的。可是,当他们为抗击非典(SARS)牺牲了休息、健康甚至生命时,根据有关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应该如何予以补偿?(群众自发性的捐款献爱心活动另当别论)
如果因工作感染非典的,可以因公负伤论,比照工伤处理。其他封闭上一线情况,应在《紧急预案》中对奖励(或称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建议政府在解决这一涉及财政拨款问题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决策的依据文件。使医务人员拿的心安理得,不要使社会公众形成是一种“生命赌注”的心理。
7.单位员工报酬问题
因被强制隔离无法参加工作的人员同劳动单位发生的工资、奖金、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劳动部对此发过通知,要求所属单位按照出勤同等对待。但这一通知因缺乏《劳动法》的法律支持,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者的权利用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8.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农民工保护问题
在建工程项目因非典停工后,农民工被强制封闭在工地的,可否索要这段时期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的保护历来都是立法的弱点,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更很少得以落实。关于非自身原因滞留、停工的劳工报酬、生活费用,可考虑对工程费中人工费项目予以追加。但此涉及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而且中间还有民工头的盘剥,所以应下大力气作为专题研究农民工因非典问题的保护。建议政府司法、劳动、审计部门举行这一问题的论证。
四、行政措施实施主体问题
在防治非典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有很多执行行政措施的主体并非行政序列的机构,比如小区的保安对进入住宅区的限制、村委会对外出回村人员的强制隔离等。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实际上,处于政府和个别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是分为各种层次的,有些社会组织贴近基层,具有强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会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两重性,分门别类研究它们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性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这类组织为行政措施主体侵犯相对人权力问题。
具体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1.关于执行强制隔离措施的主体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与实施
答:在非典时期,有不少防治工作是由其他部门协助来完成的,如公安、城管、路政、村委会等,这些行政协助者的权力有多大,能否参与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隔离,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区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疫区回归人员后如何处理,的确应当明确。建议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协助者的职责权限。
2.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
学校是否可以在紧急条件下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呢?如何从法理上解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上级政府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但能否向非典这样采取“封校”禁止出入的方式,其依据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对疫区封锁的规定,当学校被划分为疫区的标准、程度没有规定,但对于限制的司法救济不宜准许,可采用行政措施成效评估和追责制度来解决。
五、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创设
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
民知情权的漠视。非典信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人们有理由期待政府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使“非典”事件成为中国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并催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早日出台。以法的形式确定行政信息的界定、范围、分级以及公开的范围、程度、区域,结合对行政信息公开程序制度的建设,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最终抛弃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习惯暗箱操作的思维方式。
具体问题表现形式及对策:
1.信息发布前感染的赔偿问题
相关非典患者,在我国卫生部及相关省份疫情公告发布前确系由不知情接
触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而感染,能否以政府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
不能。因为我国对行政信息的发布没有制定法的限定,即相关非典患者的要求缺少法律的依据。当然,不赔偿是以丧失部分政府信誉为代价的,因此应采取抚慰的补偿方式为好。
这一问题涉及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政府信息不作为或信息压制的错误行为有相关行政管理类的制度加以解决,比如撤换高层责任人员的领导职位等;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信息公开,切不可理解为不加限制地主张全面而深入的公开。
2.媒体在非典信息公开中的责任问题
面对非典(SARS)疫情,媒体应该如何定位?应否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具体可如何构建?根据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够解决媒体及政府所面临的两难(过度渲染,也许造成全城瘫痪;若有意缩小,也许隐伏巨大的灾难)?有没有更客观、更负责的选择?
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和《信息公开法》,以解决媒体的社会定位问题。现由法律尚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
张智远,男,汉族,河北新乐市人。河北经贸大学2001级经济法研究生。
电话13303118722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5132.html
责令特定行业停业问题,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依据,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抽象法律行为,因此对于特定行业因停业损失问题,不能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获得解决。当然,考虑到非典时期特定行业的受损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在非典过后出台相应的税费减免措施。
2.行业协会可否有所作为问题
特定行业要求税收减免问题,如何解决?行业协会能否提请司法救济?
特定行业,比如交通、旅游、医院等虽政府未采取责令停业措施,但由于这类行业受非典影响非常大,所以政府应考虑这类行业的税、费减免问题。行业协会现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上: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行业受损失的法律文件,提供解决方案建议,要求政府听政或要求政府把决策的依据公开。防止对政府日后确定的减免标准、范围等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未参与其中而失去争取行业最大利益的机会。但依照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行业协会类组织不能提请司法救济。
3.医务人员被感染的责任问题
对于不断有大量医务人员被感染的现实,是否应该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应该追究什么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
这一问题,在非典过后必定会突出的表现出来,关于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呼声会越来越高,处理不好,会伤了我们“白衣战士”的心,因此必须应充分预见到问题的严重性。
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依靠行政措成效施评估制度。对未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区分主观情况和措施应有的风险性来确定是否构成失职,如构成,理应追究。应追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医院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失职责任。对于当地行政首长有责任的,应采用引咎辞职制度。对于部门党的领导,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另行确定,不宜与行政首长等同处理。
4.隔离者被感染问题
对于非典(SARS)疑似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否就是意味着先将其当作非典(SARS)病人来治疗?非典(SARS)疑似病人被强制隔离后,在隔离治疗环境中被别的真正非典(SARS)病人所感染,这其中的法律责任又如何去追究呢?
因为这一问题的技术性较强,目前引发这类争议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应当不会突出。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责任不应适用医疗事故的规定。可考虑采用经济补偿方式替代法律责任。
5.关于行政征用问题
在抗击非典(SARS)的非常时期,有关征用公产及其补偿的问题应如何理解? 是否可诉?
行政征用措施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对私营医院的征用、对私有房屋的征用等。但对于补偿尚不具体。建议政府在非典过后同征用相对人代表充分协商,制定出统一的补偿标准,公布决策依据的文件。对征用补偿,不能采取诉讼的形式解决。
6.医务人员补偿问题
人们都说医务人员是白衣天使,他们无私无畏地奋战在抗击非典(SARS)的第一线,确实是可敬可亲的。可是,当他们为抗击非典(SARS)牺牲了休息、健康甚至生命时,根据有关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应该如何予以补偿?(群众自发性的捐款献爱心活动另当别论)
如果因工作感染非典的,可以因公负伤论,比照工伤处理。其他封闭上一线情况,应在《紧急预案》中对奖励(或称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建议政府在解决这一涉及财政拨款问题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决策的依据文件。使医务人员拿的心安理得,不要使社会公众形成是一种“生命赌注”的心理。
7.单位员工报酬问题
因被强制隔离无法参加工作的人员同劳动单位发生的工资、奖金、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劳动部对此发过通知,要求所属单位按照出勤同等对待。但这一通知因缺乏《劳动法》的法律支持,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者的权利用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8.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农民工保护问题
在建工程项目因非典停工后,农民工被强制封闭在工地的,可否索要这段时期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的保护历来都是立法的弱点,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更很少得以落实。关于非自身原因滞留、停工的劳工报酬、生活费用,可考虑对工程费中人工费项目予以追加。但此涉及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而且中间还有民工头的盘剥,所以应下大力气作为专题研究农民工因非典问题的保护。建议政府司法、劳动、审计部门举行这一问题的论证。
四、行政措施实施主体问题
在防治非典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有很多执行行政措施的主体并非行政序列的机构,比如小区的保安对进入住宅区的限制、村委会对外出回村人员的强制隔离等。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实际上,处于政府和个别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是分为各种层次的,有些社会组织贴近基层,具有强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会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两重性,分门别类研究它们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性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这类组织为行政措施主体侵犯相对人权力问题。
具体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1.关于执行强制隔离措施的主体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与实施
限制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由公安机关实施吗?)
答:在非典时期,有不少防治工作是由其他部门协助来完成的,如公安、城管、路政、村委会等,这些行政协助者的权力有多大,能否参与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隔离,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区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疫区回归人员后如何处理,的确应当明确。建议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协助者的职责权限。
2.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
学校是否可以在紧急条件下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呢?如何从法理上解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上级政府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但能否向非典这样采取“封校”禁止出入的方式,其依据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对疫区封锁的规定,当学校被划分为疫区的标准、程度没有规定,但对于限制的司法救济不宜准许,可采用行政措施成效评估和追责制度来解决。
五、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创设
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
民知情权的漠视。非典信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人们有理由期待政府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使“非典”事件成为中国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并催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早日出台。以法的形式确定行政信息的界定、范围、分级以及公开的范围、程度、区域,结合对行政信息公开程序制度的建设,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最终抛弃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习惯暗箱操作的思维方式。
具体问题表现形式及对策:
1.信息发布前感染的赔偿问题
相关非典患者,在我国卫生部及相关省份疫情公告发布前确系由不知情接
触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而感染,能否以政府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
不能。因为我国对行政信息的发布没有制定法的限定,即相关非典患者的要求缺少法律的依据。当然,不赔偿是以丧失部分政府信誉为代价的,因此应采取抚慰的补偿方式为好。
这一问题涉及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政府信息不作为或信息压制的错误行为有相关行政管理类的制度加以解决,比如撤换高层责任人员的领导职位等;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信息公开,切不可理解为不加限制地主张全面而深入的公开。
2.媒体在非典信息公开中的责任问题
面对非典(SARS)疫情,媒体应该如何定位?应否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具体可如何构建?根据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够解决媒体及政府所面临的两难(过度渲染,也许造成全城瘫痪;若有意缩小,也许隐伏巨大的灾难)?有没有更客观、更负责的选择?
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和《信息公开法》,以解决媒体的社会定位问题。现由法律尚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
张智远,男,汉族,河北新乐市人。河北经贸大学2001级经济法研究生。
电话13303118722
《“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