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
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33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34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后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履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
1 据粗略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没有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害职工诉诸法院的索赔案,而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用的临时工工作致害后的索赔案。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后有规范的处理机制,主管部门能及时按相关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而个体、私营企业及包工头的生产经营事故则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规范处理,以致涉讼不断。
2 还有其他判法,不一一举例。这不是笔者虚设,笔者所在地之两级法院均有此判例。
3 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4 主张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有梁慧星(见其《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律思想网)、房绍坤、于新(见前引3)、邵建东(见《论雇主责任》)、杨立新(见其《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
5 见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6 笔者查询了较多国内法学家论著,仅发现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上有“工伤事故”之称谓。
7 苏江:《工伤事故与侵权》,《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7日。
8 汪治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644页。
9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和工伤的认定是机构劳动行政部门。
10 王泽鉴:《民法演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37页。其“私法上的效果”笔者理解是指对受害雇员经济上的补偿,起到保护受害劳动者(弱者)的作用。
11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杨立新在文中认为工伤事故具有劳动保险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双重性质。
12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3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4 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修定版,第188页。
15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6 梁慧星:《
17 郭君、李文华主编:《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第452页。
18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79页。
19 F.H.劳森和B.S.马克西尼斯:《普通法和大陆法上关于非故意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43页。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1页。
20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3页。
21 许藻熔:《损害赔偿之社会化》,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6页
2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9页。
23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9页。
24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31页。
25 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
26 在审理一民工因工受害双眼几乎失眠的索赔案中,某一法院以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作有过失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民工与雇主各承担50%的责任。
27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强调“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内容。但该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七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并未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故得出上述正文的法律适用原则。
28 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民法通则》第十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梁教授将该条与苏俄民法典第454条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均采用列举法,但前者涵盖一切工业事故,而后者仅例举了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从文义上解释,不能涵盖一切工业事故。其主张采用扩张解释。
29 民法学界梁慧星、杨立新、王利明、房绍坤等学者的著述观点是一致的,他们均主张工业事故中的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0 吴崎青:《雇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4日。
31 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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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履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
1 据粗略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没有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害职工诉诸法院的索赔案,而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用的临时工工作致害后的索赔案。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后有规范的处理机制,主管部门能及时按相关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而个体、私营企业及包工头的生产经营事故则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规范处理,以致涉讼不断。
2 还有其他判法,不一一举例。这不是笔者虚设,笔者所在地之两级法院均有此判例。
3 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4 主张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有梁慧星(见其《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律思想网)、房绍坤、于新(见前引3)、邵建东(见《论雇主责任》)、杨立新(见其《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
5 见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6 笔者查询了较多国内法学家论著,仅发现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上有“工伤事故”之称谓。
7 苏江:《工伤事故与侵权》,《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7日。
8 汪治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644页。
9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和工伤的认定是机构劳动行政部门。
10 王泽鉴:《民法演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37页。其“私法上的效果”笔者理解是指对受害雇员经济上的补偿,起到保护受害劳动者(弱者)的作用。
11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杨立新在文中认为工伤事故具有劳动保险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双重性质。
12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3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4 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修定版,第188页。
15 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6 梁慧星:《
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
17 郭君、李文华主编:《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第452页。
18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79页。
19 F.H.劳森和B.S.马克西尼斯:《普通法和大陆法上关于非故意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43页。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1页。
20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3页。
21 许藻熔:《损害赔偿之社会化》,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6页
2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89页。
23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29页。
24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31页。
25 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
26 在审理一民工因工受害双眼几乎失眠的索赔案中,某一法院以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作有过失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民工与雇主各承担50%的责任。
27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强调“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内容。但该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七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并未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故得出上述正文的法律适用原则。
28 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中国民商法律网。《民法通则》第十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梁教授将该条与苏俄民法典第454条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均采用列举法,但前者涵盖一切工业事故,而后者仅例举了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从文义上解释,不能涵盖一切工业事故。其主张采用扩张解释。
29 民法学界梁慧星、杨立新、王利明、房绍坤等学者的著述观点是一致的,他们均主张工业事故中的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0 吴崎青:《雇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4日。
31 房绍坤、于新:《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法律思想网”。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