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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论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


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能否超脱于这种对立格局,完全满足上述需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一,在君臣矛盾关系中,宰相处于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作为百官之长,宰相是官僚集团和士大夫的领袖,处于官僚组织的顶端,是皇帝之下权力最大、地位最尊的职务,又加上位居皇帝的“卧榻之侧”,比较接近皇权,地位十分特殊。在君臣关系本就十分微妙的情况下,宰相的这种特殊地位和身分更容易遭到皇帝的猜忌,引起和君权的冲突摩擦。

第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又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社会力量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封建社会最有组织性的集团当首推军队。除了军队之外,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就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力量。这不仅是因为官僚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庞大的整体,而且在其内部还因科举制度、地缘因素而形成官员之间的师生关系、乡籍关系等非正式群体。此外,官僚组织背后是一个宠大的士大夫阶层,他们拥有知识,且以儒家思想作为其共同的信仰与行为准则,因而也比其他社会集团更有群体意识和整体性。宰相是官僚组织和士大夫的重心所在,势必成为专制君主猜忌防范的首要对象,也是导致君权相权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必然会在运行中发育出某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自行其是的“自主性”倾向,使官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异化于君主意志、相对独立的力量。这是君权与相权冲突的最主要的体制性根源。为什么原本是依附于、从属于君权的官僚组织会产生自主性呢?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根据马克斯·韦伯以及艾森斯塔得等人的研究结论,任何官僚组织为了发挥其正常的管理效率,都必须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明确内部机构的职权关系和活动规则,从而使官僚组织具有一种“对事不对人”的非人格化倾向。为了获得个人集权的最大效益,即使是专制君主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官僚组织的活动规范和管理制度。如三国时期,魏明帝一次突然驾临尚书省,要求“案行文书”,尚书令陈矫却拒绝说,“此自臣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若臣下不称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结果使明帝深感惭愧,“回车而返”。 又比如唐太宗有一次问负责修撰起居注的褚遂良:“卿知起居注,大抵人君得观乎?”褚遂良的回答是:“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书人君言事,且记善恶以为鉴戒,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太宗又问:“朕有不善,卿必记邪?”回答是:“臣职当载笔,君行必记。” 这里,褚遂良就是依据惯例和史官的职责,维护了史官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使官僚组织发生了一种异化,使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疏离于君主意志的异己力量,也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自主性。

其次,除了这种一般性的原因外,儒家思想对官僚组织的影响,也即我所称之为儒家思想“制度化”的问题,则是中国官僚组织自主性得以发育成长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在《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一文中作过充分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最后,这种自主性也与君主专制制度所固有的内在矛盾有关。由于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反智型的皇位世袭制,使君主一方面拥有绝对、无限制的权力,一方面又不具备与其职权相对称的能力,形成尖锐的“权力—能力矛盾”。为了弥补君主在才能上的先天不足,君主专制制度势必会借助官僚组织的理性和智能因素,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使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发育形成。

可见,在中国,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不仅消极地表现为一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维护自身运行规则的客观化独立化倾向,更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目标追求和道德承当精神。这就势必和君主专制制度所要求于它的从属性,和君主专制制度的狭隘目标发生错位与冲突。当然,这里还需要补充强调一点,官僚组织的这种自主性也会表现为官僚们的某种保守、僵化和文牍主义的作风,他们“尊崇法律传统,特别喜爱系统化、法典化”,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

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如大规模的战争时期,需要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迟钝、笨重和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另外组建更为灵活机动的决策指挥中心,从而造成君权与相权的摩擦。汉代“内朝”与清代的军机处的产生就与战争等非常事态有关。

总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不仅提供了君主专制制度所需要的服务与功能,还产生了与后者相排斥的倾向和属性, 从而使两者发生了某种错位,也使君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可能变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十分赞同余英时先生的结论:二千多年以宰相为核心的中枢机构演变史,就是君权相权摩擦的历史。

君权相权冲突的社会根源、实质与历史影响。

以上分析了君权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如果问题到此为止,还只能是停于就制度而论制度的层面。那么,究竟应如何对这种冲突加以“定位”,如何理解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和实质呢?

首先,指出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一面,并不等于否定两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应该看到,在君权与相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两者的统一即两者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和本质的方面,而冲突和摩擦则是以它们的内在统一为前提的,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方面,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内”的冲突与不协调。尽管君主经常表现出代表“家天下”利益的倾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作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代表的事实。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应把一个人对自己的想法和评品和他的实际人品和实际行动区别开来一样,在评判某一党派时,也应该“把它们对自己的看法同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 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到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因此,不管君主在主观上如何努力追求家天下的私利,也不管他在主观上如何试图超越和疏离宰相及官僚组织,君权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离开官僚组织而单独存在的。君权必须首先通过与统治集团、官僚队伍分享利益才可能实现,君主也必须首先是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才能实现个人或家族私利。同样,官僚组织有时标榜的“为民请命”的思想,实际上反映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婧驼?逡??并且最终也只有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使本集团和本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之所以能够发育出一定的自主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这种自主性不仅不会危害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反而会有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东晋“王与马(以宰相王道为代表的大族与司马氏皇族),共天下”、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天下”的说法,以及历代的“君臣同体”论等,就典型地透露出君相关系、君臣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就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主体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权相权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利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先天性“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却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性”或远大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沦为追逐小团体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统治集团内部无论君臣都只顾各自的私利,形成激烈的内讧,而全然不顾忌什么整体利益。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已经到了王朝解体、国将不国的时候了。所以,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各种歧异的目标和利益关系加以协调、整合与聚集转换,轻则影响国家机器的效能,重则影响国家的存亡。君权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封闭、狭隘与随意性,使之形成了某种 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的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益”与个别集团的私利达到大体上的协调平衡。从这一点来说,君权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全面理解这种冲突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这种冲突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机构的不断繁衍与变迁。为了扩展皇权,压缩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并削弱相权,君主常用的办法是起用身边的近臣亲信,将实权转移到宫廷组织和宫廷亲信方面来。如汉武帝以“内朝”牵制外朝宰相机构,东汉光武帝抛开三公宰相机构而委政于内廷组织尚书台;唐代中叶至两宋时期将重要诏令即“内制”转由翰林学士起草,而原来的诏书起草机构中书省(曾经也是宰相机构)只能起草一般的诏令;明代废除宰相机构代之以内阁,但内阁的身份地位却更加暧昧;清代内阁虽在形式上被视为宰相机构,但重大事务的决策与重要诏书的起草权则在军机处,内阁学士不兼军机大臣则无实权,几乎和汉代内朝与外朝的关系如出一辙。削弱相权的另一个办法是,君主绕过官僚组织的正式决策与执行渠道,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即所谓的“御批”、“中旨”、“墨敕”等,虽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团视为违背常制,但却在历代都出现过。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冲突虽以君权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告终,但是皇帝身边的非正式组织一旦掌握实权之后,又会发育出与其权力相应的、正式

《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论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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