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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预警与传媒职责


【原文出处】湖北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310

【分 类 号】G6

【分 类 名】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社会预警与传媒职责

【 作 者】喻发胜/王丹妮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系,湖北武汉430070;武汉晚报,湖北武汉430010

【摘 要 题】传媒观察

【 正 文】

一、社会预警:大众传媒的一项战略任务

各种现实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当其“累积效应”的总量等于或大于社会有序组织可能承受的临界值时,在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即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表明,在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处于5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往往是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效率、公平等社会矛盾的制约最为严重的时期,亦即“非稳定状态”频发阶段。FLG邪教、1998年特大洪水和SARS疫情等,均是近年来对我国社会发展、稳定造成相当危害的典型危机事件。回顾、审视这些危机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应对措施,有经验亦有教训。很多危机,如果在其萌芽状态即迅速预警、高度重视、果断处置,其负效应会小得多。建立社会预警和应急机制,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以报道事实、引导舆论为己任的大众传媒,不仅要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同时要强化、提升“耳目”功能,将社会预警视为应尽的职责和一项战略任务,在整个社会预警机制中发挥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此职责非但不能因传媒的产业化而削弱,反而应加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我国传媒业享受着国家给予的高程度的垄断保护,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二、大众传媒独特的优势与新的内涵

社会预警功能呆滞、失灵,“不知情或迟知情”、“知情不报或缓报”是重要原因。如果前者是失误或过失,后者往往受制于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是渎职或犯罪。新闻工作者活跃于社会各个阶层,触角广泛,渠道畅通,对社情民意了解深入、反应迅速,对预警信息的处理,较少受部门、行业利益的“牵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对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预警系统、有效制衡上述负面行为甚为重要。大众传媒发挥社会预警职能,并不只是向公众传播政府有关机构授权发布的预警信息,而是通过自身的信息触角,发现处于“未然态”的各种危机因素,有效甄别,科学判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众预警的行为。以社会预警为直接目的的信息采集、处理工作,与以“争夺受众注意力”为目的的信息采集、处理工作,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区别。社会预警也不等同于舆论监督。前者强调未雨绸缪、事前防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后者的功效在于抨击不良现象、引导正确舆论、警示公众。社会预警给大众传媒的工作和职责赋予了新的内涵。

三、传媒机构预警功能弱化的内在原因

时代的发展对社会预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当前传媒机构的预警功能却存在弱化趋势。主要原因有:

1、市场压力。

日益激烈的竞争使绝大多数传媒机构面临着市场的压力,集中人、财、物力用于以“争夺受众注意力”为目的的日常报道,自然成为传媒的首选。因而以社会预警为直接目的的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在绝大多数传媒机构中,无论是思想意识、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还是对信息的处理水平,都与现实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2、怕捅“漏子”。

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处在萌芽状态,其特性与危害性不十分明显,往往给人们的判断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相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在此阶段也常常不甚配合。以上状况使得媒体对预警性信息往往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宁可不报,不可错报”;等上级有了明确指示再集中“火力”报道。这对报道而言是稳妥了,对处置危机而言则贻误了战机。

3、渠道不畅。

在情况不甚明朗、不宜公开报道的阶段,“内参”稿件是向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现行传媒管理体制下,中央新闻单位的“内参”稿可以直送中央有关决策部门。但除新华社外,其他中央新闻单位驻各地人员均十分有限;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拥有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的地方媒体,其掌握的预警信息却没有专门化、制度化的渠道直送有关决策部门。而一些危机事件往往能以较快速度向全国甚至全球蔓延。如果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瞒报、缓报、不报,往往导致贻误战机,局面被动。

四、强化大众传媒预警功能的制度保证

1、组建专门机构与专职队伍。

对全国各级传媒机构报送的社会预警信息,国家应建立专门机构及时接收、处理,使之成为国家社会预警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为鼓励传媒机构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预警性信息的采集,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传媒自身,应组建相对独立的社会预警采编队伍,既独立采集、处理各种预警信息,又组织、协调全体采编人员共同发挥作用。从长远看,应通过立法行为,使社会预警成为传媒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附图

2、越级上报制度。

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传媒机构的作用,使其发现、掌握的预警信息能及时、畅通地报至国家有关部门。现行体制下,地方传媒机构的“内参”稿件报送范围受到级别限制,是导致社会预警系统呆滞、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密制度。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预警信息,传媒机构和信息接收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以专设通道和特别插口直接报送,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传媒机构对预警信息的提供人、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提供预警信息的传媒机构,如对方有要求,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4、免责制度。

如前述,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尚处于萌芽阶段,其危害性不甚明显,其演变趋势具有不确定性,加之相关部门的不配合,导致传媒机构收集的信息难免与事实全貌有所偏差。如果不实行“免责制度”,会导致传媒机构自缚手脚。对社会预警信息,只要不是故意谎报,应采取“宁可错报、不可漏报”的政策取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以“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态度加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将各种不稳定因素有效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5、反馈与评价制度。

由于社会预警工作的价值在于未雨绸缪、防范未然、减少损失,其效应不像直接创造财富那样显著,也不像危机发生后的应急举措那样令人注目,其功效多以隐性方式表现。如何评价包括传媒预警在内的所有社会预警行为的价值并及时反馈,也是关系到这项工作能否持久、高效运转的一个重要方面。

6、瞒报、缓报、谎报的惩罚制度。

对重大社会预警信息,传媒机构相关人员如知情瞒报、缓报或故意谎报的,应给予惩罚。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预警系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对国家、地区乃至全球稳定状况的总体识别、定量诊断和综合应对能力,是现实的迫切要求,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传媒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和部门,应投身其中,有所作为,不辱使命。

《社会预警与传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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