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 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 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 。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 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例如﹐van 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 p.10)。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
(CE1) 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 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由于他拋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 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 > 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如果T > eT*并且T* > eT﹐那幺,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 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政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幺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然而,van 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政策竟然会独立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幺 《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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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 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 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 。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 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例如﹐van 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 p.10)。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
对于一个研究纲领的承诺。承诺不是真的或假的,它们只是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被证明是恰当的或不恰当?quot;(p. 88)。因为说明涉及到理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van Fraassen 认为它是一个语用的事情。因此﹐"所谓说明的成功除了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描述的恰当性提供证据之外,还能为理论的真提供证据的问题是不存在的"(pp. 156-7)。建构经验论的信条可以总结为:
(CE1) 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 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由于他拋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 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 > 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如果T > eT*并且T* > eT﹐那幺,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 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政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幺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然而,van 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政策竟然会独立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幺 《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