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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因此,T是这种情形。
    容易表明IEA在形式上等价于IBE。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在纯形式的等价上,因为在它们各自的应用中﹐它们包含了关于某个迄今尚未被观察到的东西的假说﹐虽然这个假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可能得到了不同的处理。在这点上﹐实在论者能够同意van Fraassen﹐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至多是粗略的。但是他或许要求一些更多的东西,他或许假设:不仅经验概括能够被确立起来﹐而且在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上对于理论实体的推理也是可能的。因此,这个实在论者和van Fraassen之间的分岐体现在他们对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按照经验基础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是合法的?van Fraassen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
    "相信最佳的说明不只是要求我们评价一个给定的假说。它还要求超越如下这个比较判断:这个假说好于它的实际对手。当这个比较判断实际上是(按照证据做出的)一个'权衡'时,这个额外的举动--姑且称为放大的举动--却不是。对我来说﹐为了把集合X中最好的东西看作将很可能是真的,我们需要一个先前信念,在X中发现真理的可能性要比不发现大" 。
    这个评注暗示了做出这种推理的一个方法论原则。这里﹐van Fraassen的思想是﹐只有当我们能够在经验上直接确认这个推理的对象时﹐这个推理才是可能的。然而﹐IBE要求我们确定某个理论或假说﹐它对给定现象的说明比任何其它对手给出的说明都要好。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比较判断完全超越了经验证据﹔如果这样的判断要被作出﹐那么它是基于一个纯粹的信念﹕这个当选的理论或假说很可能是真

的。但是对于van Fraassen来说﹐理论的选择和评价是纯粹语用的事情﹐它们并不涉及到真理。
    然而﹐正如我已经表明的﹐理论评价的语境依赖性并不意味着理论的评价和选择是非认知的。我们能够按照充分理性的根据(比如说﹐说明力)来选择一个理论﹐如果说明是建立在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上。在这点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可投射性的断然否定。因为甚至就可观察的世界而论﹐如果我们需要确立起任何似定律的概括﹐那幺可投射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van Fraassen持有一个关于定律或规律性的怀疑论﹐我们能够以G. Moore捍卫常识实在论的方式来反驳这种怀疑论﹕如果没有定律﹐那么也就没有推理和信念。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个辩护程序被合理地接受﹐那么它将意味着:大概通过某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规范的东西能够从描述的东西中突现出来。关于这点,Goodman写道﹕< BR>     "辩护的过程是在规则和已被接受的推理之间进行相互调节的微妙过程,对于无论何者来说,唯一需要的辩护在于所取得的这种一致。... 所有这一切同样好地适用于归纳。一个归纳推理是按照普遍规则得到辩护的,而一个普遍规则是按照已被接受的归纳推理而被辩护的。预言被辩护,如果它们符合有效的归纳准则;那些准则是有效的,如果它们精确地整理(codify)公认的归纳实践" 。
    因此﹐依Goodman之见﹐归纳问题不再是一个证明(demonstration)的问题,而是应该成为关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归纳推理如何是有效的决不是一个纯形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我们接受的推理实践来解决。如果归纳推理实际上能够向我们提供充分可靠的知识或信息﹐那幺它得到辩护。这个辩护必定在根本上涉及到考查人类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正是这个事实使得实在论者对于真理作为成功的保证的预设看起来合理。我们需要真理的概念,因为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某种东西﹐按照它我们能够判断我们的认知和推理实践﹐亦即审视我们的信念形成机制的可靠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如果科学实践是可能的﹐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对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确实﹐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基本要素﹐但是它不是一个不可错的要素。它也不是某种勿需进一步的说明或辩护的"给与"(the given)。因此﹐甚至在经验科学内﹐van Fraassen的如下断言也是假的﹕"对于一个科学方法来说﹐没有必要表明这个方法怎么能够使科学家把可投射的东西与不可投射的东西区分开来"(p.29)。当然﹐对于一个给定的方法的辩护必须终止于某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需要按照直? 泳?榛蛘甙凑斩杂诓豢晒鄄斓亩?鞯耐评砝幢缁ざ杂谥?兜闹髡拧T谖铱蠢穿o在这两种辩护之间的差异只是一个方式和程度的问题﹐因为它们都取决于按照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解决可投射性问题。
    但是依我之见﹐可投射性与可观察性属于同样的范畴。一个谓词或一个假说是否可投射的是要由特定的理论和方法论实践来解决。因此可投射性判断的成功关键取决于背景理论对于那个判断的支持﹐取决于对于相关预言的实验确认。这个观点充分符合Goodman的见解:我们应该把可投射性问题处理为证据和假说之间的确证关系的问题。但是﹐这个关系的判断不只是涉及到关系项(证据和假说)﹐因为"每当我们着手从一个给定的基础来决定一个给定的投射的有效性时﹐我们有而且利用了大量的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这个概念在这里相当重要,因为它至少表明﹐对于理论间关系的考虑为决定一个可投射性判断的有效性施加了重要约束。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的考虑具有至少同样的重要性,然而﹐为此我们需要对于因果关系和因果说明采取一个非休谟的探讨 。
    这个探讨的主要思想能够被简单地阐明如下。首先﹐因果关系要被看做一种自然必然性,其本质不是先验地定义的﹐而是取决于经验上确证的理论发现。迄今我们还没有一个各门科学都能够使用的统一的因果性概念,而是对因果性有各种各样的说明﹐服务于各自的特殊的说明目的。因此﹐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因果陈述的认知内容必须由支持它们的观察陈述的认知内容来决定或定义。相关地﹐与休谟式的观念相反,我们应该把自然种类﹑可观察性和共相这类范畴如此规定,在我们对于所涉及到的因果力和因果机制的知识的基础上,使它们恰当地反映这个世界碰巧具有的特定结构。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的因果结构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的。这个非休谟的探讨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显示出来,最好的通过一些例子来阐明它。 
    第一类例子涉及到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之间的关系。回想一下﹐IBE是否是合法的关键取决于被选择来提供'较好'说明的理论或假说是否得到合理辩护。在大多数情形中,IBE被用来推出理论实体的存在﹐如果这个拟定的说明是成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从一个纯粹认知的事情(来自于说明的推理)中推出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呢﹖答案是,因果说明的实在论蕴涵对于理论实体的因果推理的实在论。通过分析法国物理化学家Jean Perrin对于探究原子实在性的十三种不同方法﹐W. Salmon阐明了这个思想。但是就这同一个分析而言﹐Nancy Cartwright另有见解。在她看来﹐Perrin做出的不

《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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