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理性与信仰的相遇
7 卷,100 -101 页。
注[10]/ 关于这种影响的较详细的说明见于张祥龙的论文“‘实际生活经验’的‘形式显示’
——海德格尔解释学初论”,《德国哲学论丛1996》,人民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注[11]/ E.拉斯克(Lask):《著作集》(Gesammelte Schriften)第二卷,Tuebingen:
Mohr,1923年,191 页,208 页。
注[12]、[13]、[15]、[16]、[17]、[18]、[19]、[20]/ E.拉斯克:《著作集》第
二卷,191 页;208 页;133 页以下;138 页;140 页;160 页;164 页;72-73页。
注[14]/ 参阅E.胡塞尔(Husserl )的《逻辑研究》中的“第六研究”第六章。
注[21]/ 海德格尔《全集》56/57 卷,61页。
注[22]/ 海德格尔:《宗》,1 -156 页。《全集》61卷,1985年,1 -155 页。
注[23]、[24]、[25]、[26]、[28]、[31]、[32]、[33]、[34]、[36]、[40]、[42]、
[43]、[44]、[47]、[48]、[49]、[51]、[52]、[53]、[54]、[56]、[58]、[61]、[62]、
[63]//海德格尔:《宗》,10页;12页;13页;13页;11页;58页以下;58-59页;59
页;63-64页;参见63页;68页;69页;80页;72页;90页;90-91页;93页;93页;
93页;94页;94页;97页;102 页;104 页;104 页,80页,82页;104 页。
注[27]/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Sein und Zeit ),Tuebingen :Neomarius,
1949年,232 页。
注[29]/ 亚里士多德对此有系统的论述,而且还指出了这种普遍化的限制。比如,
按照他的看法,“存在”(或“是”)就不是一个种类概念。参见《存在与时间》,导
言第一章第一节。
注[3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末章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
第一卷(中译本名为《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3节。海德格尔《宗》,第12节。
注[35]/ 作为海德格尔后期哲学之核心的“自身的缘构发生”(Ereignis)的思想
与此一气相通。参见张祥龙著《海德格尔思想与中国天道》第七章第三节:“自身的缘
构发生——存在的真义”。
注[37]/ 参见H.奥特(Ott )的《马丁。海德格尔:政治生活》(Martin Heidegger
:A Political L
下,107 页。
注[38]/ 参见R.萨夫朗斯基(Safranski ):《一位德意志大师:海德格尔和他的
时代》(Ein Meister aus Deutschland :Heidegger und seine Zeit),Muenchen:
C.Hanser,1994年,35页以下。
注[39]/ 同上书,第7 章。
注[41]/ 《新约》,“加拉太书”2 :16. 注[45]/ 《宗》,80页,71页。并见
“加拉太书”1 :8 以下,3 :2.注[46]/ 克兹尔:《源》,178 -179 页。海德格尔:
《宗》,81页,87页。
注[50]/ 《新约》“贴撒罗尼迦前书”1 :4 -5.此书以下简称《贴》。
注[55]、[57]、[59]、[60]/ 《贴》1 :9 ;2 :8 ;5 :2 ;5 :11以下。
注[64]/ 海德格尔:“现象学与神学”(此文作于1927-28年,首次发表于1969年),
见《路标》(Wegmarken ),Frankfurt :Klostermann ,1978年,43-77页。海德格
尔在那里认为:“哲学是对于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ontischen )、也就是
前基督教意义上的内容所做的形式显示式的(formal anzeigende )存在论修正。”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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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 关于这种影响的较详细的说明见于张祥龙的论文“‘实际生活经验’的‘形式显示’
——海德格尔解释学初论”,《德国哲学论丛1996》,人民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注[11]/ E.拉斯克(Lask):《著作集》(Gesammelte Schriften)第二卷,Tuebingen:
Mohr,1923年,191 页,208 页。
注[12]、[13]、[15]、[16]、[17]、[18]、[19]、[20]/ E.拉斯克:《著作集》第
二卷,191 页;208 页;133 页以下;138 页;140 页;160 页;164 页;72-73页。
注[14]/ 参阅E.胡塞尔(Husserl )的《逻辑研究》中的“第六研究”第六章。
注[21]/ 海德格尔《全集》56/57 卷,61页。
注[22]/ 海德格尔:《宗》,1 -156 页。《全集》61卷,1985年,1 -155 页。
注[23]、[24]、[25]、[26]、[28]、[31]、[32]、[33]、[34]、[36]、[40]、[42]、
[43]、[44]、[47]、[48]、[49]、[51]、[52]、[53]、[54]、[56]、[58]、[61]、[62]、
[63]//海德格尔:《宗》,10页;12页;13页;13页;11页;58页以下;58-59页;59
页;63-64页;参见63页;68页;69页;80页;72页;90页;90-91页;93页;93页;
93页;94页;94页;97页;102 页;104 页;104 页,80页,82页;104 页。
注[27]/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Sein und Zeit ),Tuebingen :Neomarius,
1949年,232 页。
注[29]/ 亚里士多德对此有系统的论述,而且还指出了这种普遍化的限制。比如,
按照他的看法,“存在”(或“是”)就不是一个种类概念。参见《存在与时间》,导
言第一章第一节。
注[3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末章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
第一卷(中译本名为《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3节。海德格尔《宗》,第12节。
注[35]/ 作为海德格尔后期哲学之核心的“自身的缘构发生”(Ereignis)的思想
与此一气相通。参见张祥龙著《海德格尔思想与中国天道》第七章第三节:“自身的缘
构发生——存在的真义”。
注[37]/ 参见H.奥特(Ott )的《马丁。海德格尔:政治生活》(Martin Heidegger
:A Political L
ife),A.Blunden 英译,London:Haper Collins ,1993年,64页以
下,107 页。
注[38]/ 参见R.萨夫朗斯基(Safranski ):《一位德意志大师:海德格尔和他的
时代》(Ein Meister aus Deutschland :Heidegger und seine Zeit),Muenchen:
C.Hanser,1994年,35页以下。
注[39]/ 同上书,第7 章。
注[41]/ 《新约》,“加拉太书”2 :16. 注[45]/ 《宗》,80页,71页。并见
“加拉太书”1 :8 以下,3 :2.注[46]/ 克兹尔:《源》,178 -179 页。海德格尔:
《宗》,81页,87页。
注[50]/ 《新约》“贴撒罗尼迦前书”1 :4 -5.此书以下简称《贴》。
注[55]、[57]、[59]、[60]/ 《贴》1 :9 ;2 :8 ;5 :2 ;5 :11以下。
注[64]/ 海德格尔:“现象学与神学”(此文作于1927-28年,首次发表于1969年),
见《路标》(Wegmarken ),Frankfurt :Klostermann ,1978年,43-77页。海德格
尔在那里认为:“哲学是对于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ontischen )、也就是
前基督教意义上的内容所做的形式显示式的(formal anzeigende )存在论修正。”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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