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
。因此,为了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伸张,建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正义秩序,必须摈弃经济主义的价值观。
2.人类社会之间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由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而,环境正义不仅要求在同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要求在不同时代的人类之间实现正义。
代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主要是指代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公平。在环境权利的享用和环境义务的承担上,既要实现国际之间的正义,又要实现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正义。概括起来说就是国际环境公正和国内环境公正两个方面。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都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国际上的环境不正义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生态资源的大量剥削上。发达国家通过低价掠夺初级产品来压榨和盘剥发展中国家,而后又用高价制成品攫取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要承担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损失和环境破坏,还要承受发达国家“破坏全球环境”的指责。此外,发达国家还以环保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也是国际环境不正义的表现。因此,促进国际间的渐趋平等无疑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关注的则是因种族、阶级、地域等因素而引起的环境公正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当代人在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时,不能只关注当前的利益,而应合理开发,注意保持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以满足后代子孙也能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也就是说,环境的享用者不仅是这一世代的居民,还应包括后代子孙。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以此实现当代和后代之间的正义。当代人在享有环境时,必须相对地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此来保证后代子孙对美好生活环境的享有权。
二、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缺失问题
有效性不足是当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环境法治重点关(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注的不应只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应从社会关系人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我国环境立法正义理念的缺失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再从环境法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立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等,由于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体现出环境正义价值观。
(二)立法本位强调环境义务,轻视环境权利
现行环境立法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我国传统的环境立法思维模式以行政强制为特色,每出现一类新环境问题时,就根据该类环境问题的特点,首先规定一些强制性标准和行为模式,然后规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最后再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的处罚措施。当依此思维模式制定出的环境法律、法规成效有限之时,就沿着“如何完善标准,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如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量”的思路对上述立法进行修改。但是,诸多环境法律虽经多次修改,成效却仍然不彰。可见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制存在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在环境公益的大旗下,长期缺乏对个人权利及环境利益与风险分配的细致考量,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面临严峻挑战,许多环境法律在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而无法落实予实践。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环境法很少能深入剖析环境保护中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围绕着利益的确认、保障及救济建立细致而深入的制度。
我国环境法治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性,还表现为未能有效关注不同地区和群体间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区域不公平,群体间不公平。
第一,区域不公平。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别,受工业布局的影响,我国的区域环境正义问题十分突出,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别很大。东西部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西部把资源持续不断地输向东部后,非但没有得到补偿,相反承担的环境后果却越来越严重。城市在发展经济,对其环境改善投入资金的同时,污染却向农村和城郊扩散。农村的环境状况在不断地恶化,然而却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改善。此外,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区居民也在承受着不合理的环境负担。但我国环境立法却未能对此不公平作出应有的制度回应,如我国现行《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共19个条款,只有一个条款简单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城乡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余条款均是关于工业和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严重忽视了社会实际中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第二,群体间不公平。中国存在的贫富不均意味着富人群体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要比穷人的大,富裕群体所耗费的资源、向环境排放的废物要比穷人多。但是,富人并没有因此而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往往由贫困人群来承担。我国现行环境法主要是从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角度立法的,这种思路假设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危害达成了共识。然而事实上,“环境问题”或者“环境危害”不是对所有人是同样的问题或者具有同样的危害。这些问题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对环境的根本改善、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滞后,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或多或少都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强制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 《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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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社会之间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由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而,环境正义不仅要求在同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要求在不同时代的人类之间实现正义。
代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主要是指代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公平。在环境权利的享用和环境义务的承担上,既要实现国际之间的正义,又要实现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正义。概括起来说就是国际环境公正和国内环境公正两个方面。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都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国际上的环境不正义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生态资源的大量剥削上。发达国家通过低价掠夺初级产品来压榨和盘剥发展中国家,而后又用高价制成品攫取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要承担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损失和环境破坏,还要承受发达国家“破坏全球环境”的指责。此外,发达国家还以环保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也是国际环境不正义的表现。因此,促进国际间的渐趋平等无疑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关注的则是因种族、阶级、地域等因素而引起的环境公正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当代人在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时,不能只关注当前的利益,而应合理开发,注意保持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以满足后代子孙也能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也就是说,环境的享用者不仅是这一世代的居民,还应包括后代子孙。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以此实现当代和后代之间的正义。当代人在享有环境时,必须相对地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此来保证后代子孙对美好生活环境的享有权。
二、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缺失问题
有效性不足是当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环境法治重点关(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注的不应只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应从社会关系人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我国环境立法正义理念的缺失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再从环境法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立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等,由于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体现出环境正义价值观。
(二)立法本位强调环境义务,轻视环境权利
现行环境立法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我国传统的环境立法思维模式以行政强制为特色,每出现一类新环境问题时,就根据该类环境问题的特点,首先规定一些强制性标准和行为模式,然后规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最后再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的处罚措施。当依此思维模式制定出的环境法律、法规成效有限之时,就沿着“如何完善标准,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如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量”的思路对上述立法进行修改。但是,诸多环境法律虽经多次修改,成效却仍然不彰。可见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制存在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在环境公益的大旗下,长期缺乏对个人权利及环境利益与风险分配的细致考量,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面临严峻挑战,许多环境法律在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而无法落实予实践。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环境法很少能深入剖析环境保护中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围绕着利益的确认、保障及救济建立细致而深入的制度。
我国环境法治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性,还表现为未能有效关注不同地区和群体间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区域不公平,群体间不公平。
第一,区域不公平。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别,受工业布局的影响,我国的区域环境正义问题十分突出,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别很大。东西部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西部把资源持续不断地输向东部后,非但没有得到补偿,相反承担的环境后果却越来越严重。城市在发展经济,对其环境改善投入资金的同时,污染却向农村和城郊扩散。农村的环境状况在不断地恶化,然而却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改善。此外,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区居民也在承受着不合理的环境负担。但我国环境立法却未能对此不公平作出应有的制度回应,如我国现行《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共19个条款,只有一个条款简单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城乡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余条款均是关于工业和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严重忽视了社会实际中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第二,群体间不公平。中国存在的贫富不均意味着富人群体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要比穷人的大,富裕群体所耗费的资源、向环境排放的废物要比穷人多。但是,富人并没有因此而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往往由贫困人群来承担。我国现行环境法主要是从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角度立法的,这种思路假设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危害达成了共识。然而事实上,“环境问题”或者“环境危害”不是对所有人是同样的问题或者具有同样的危害。这些问题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对环境的根本改善、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滞后,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或多或少都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强制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 《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