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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


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
蔡磊,胡显伟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摘要:环境正义是较新型的环境价值观,由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导致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不公,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率。事实上,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因而要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环境正义理念,明确环境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0)06 -0048 -07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环境正义实质上属于社会正义问题,包含着法律正义的要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课题。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也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急需系统的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正义既是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代表,也体现着环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环境正义运动,引发了美国社会公众与学者对环境正义理论的极大兴趣。自此以后,环境正义这个新的伦理概念被提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哲学家,环境伦理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新生的领域,环境正义理论也逐渐成熟起来。
(一)环境正义运动
生态问题引发的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多层次矛盾在事实层面上为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蓬勃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则在实践层面上为环境正义伦理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环境正义运动是因为环境不公正问题而引起的环境抗议行动,1982年的“沃伦抗议”( 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了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劲的反响。直接导致了它的爆发。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表明:当今环境问题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越来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这已成为环境问题加剧的重要原因。环境正义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更加关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及自决权,并且认为人类自身内部的不平等是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因。
(二)环境正义的概念
“环境正义”对传统伦理学的正义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为了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伦理学就不能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而要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向前发展,关怀的目光由人类社会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从代内开始向代际扩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正义实质上也是“可持续发展伦理”,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新型正义观。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具体说来,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同时,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环境正义的核心是环境因素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其基本内容包括资源的平均分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干净空气、土地、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的权利等。
(三)环境正义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环境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平现象上。这种不公平包含着人与自然的不公平和人类社会之间的不公平,这也正是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所在。因此,环境正义问题其实包含着两个相关的方面:人类与非人类的自然之间的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
1.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
对于是否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题中之意,学界观点不一,本文赞同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纳入广义环境正义。这个问题实质上也是对环境法是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延伸,它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定义的挑战。生态主义者和调整论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中除了应承认和重视人的作用、意义和价值外,还必须承认和重视大自然的作用、意义和价值,“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系统的整体结构体系中生活和发展,只能依据系统的整体功能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只能按照系统的整体运行规律来规范其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以至于把人和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
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正义理论的基础。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正确认识和肯定自然的价值,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建立人与自然的合理伦理关系,才能弘扬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从根本上保护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首先,应承认自然的权利。自然是一个包括人类在内的有机整体,承认自然的权利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环境正义的前提。正如丁·罗德曼所说的那样,“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因此,赋予自然应有的尊严和地位,承认其权利,才能充分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最大公平。
其次,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树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里,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被赋予了道德价值,对其不加怜悯的利用和破坏即是不正义的行为。自然状况的恶化和环境危机的爆发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人们通过反省自身的行为逐渐认识到,环境危机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大问题。人们应该建立与自然的平等伦理关系,给予自然于平等的关怀,才能顺应自然规律,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再者,摈弃唯经济主义的价值观。唯经济主义价值观推崇经济至上,把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渴望视作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驱动力,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人类以经济主义的价值观来对待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在内的一切事物,这是导致自然遭到人类破坏,盘剥和掠夺的根本原因”

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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