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业与再就业
关系不理顺、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以调控和指导的名义将行政权力渗透到劳动力市场,破坏了市场机制、扭曲了市场信号。三是以支援和救助弱者的名义,干预劳动力市场,混淆了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实际上,弱者应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帮助,不能通过剥夺强者劳动权利的方式解决弱者的就业问题,这样既不公平又不经济)。四是重有形市场、轻无形市场,重硬件、轻软件。五是民间中介机构不规范。六是自由市场混乱。政府管制和政企合作是传统的反失业对策,我国目前突出表现在制造下岗、强制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政府管制和政企合作有利有弊,有利方面体现在能够促进社会安定、保障基本人权,不利方面表现在影响企业发展、降低经济效率、也未解决人力资源浪费问题。此外,也不利于理顺政企关系,不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的新观念的形成。如果说政府管制在过去还是利大于弊的化,在当今信息社会则弊大于利。因为政府管制扭曲市场信号,延缓人们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的调整。而过去影响人们调整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的信息不畅因素已经大为减少,人们对劳务市场反映滞后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特别是下岗问题的制造,是简单问题复杂化,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又侵犯了企业的自主权。发展公共工程的有利作用与政府管制相似,不利方面表现在低效率上,往往既浪费人力资源又浪费物力资源。因为公共工程一般考虑经济效益较少,决策往往受个别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左右。因此,政府对公共工程不应持积极态度而应持消极态度,即不要主动去做、只有在不得不由政府去做时才做。“不得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或其它民间组织皆不愿做,二是必须做。[8]加强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对策,既可以减少失业、又可以预防失业,既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又可以通过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既可以维持社会安定、又可以促进未来经济增长。但我国目前操作上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忽视了市场的作用,易导致低效率、造成新的浪费。此外,政府干预过多会造成人们的过分依赖思想,不利于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不利于平均主义观念的破除和竞争意识的培养。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解决社会安定问题和基本人权问题,但无法解决人力资源浪费问题。并且,保障水平过高不利于调动人们的就业积极性,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在我国,因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计划体制的简单化,这方面的问题特别严重。主要表现在高保障水平与低保障范围并存,高保障规定与低保障能力并存。突出问题在于,一是忽视了农村,二是可操作性差,三是财力不足。鉴于日本促进再就业的法律规定较多、也较有特色,有必要对其加以分析。日本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雇佣保险法》,其目标是节约费用、安定社会和再就业,其再就业促进法律对策包括雇佣安定事业、雇佣改善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佣福利事业[9]。该法的最大特点是将失业救济和就业服务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对付失业,重在预防。总的来说,这些对策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但过分强调社会公益性和政府主导性,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如资助效益欠佳企业使之不解雇工人),不利于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灵活调整产品结构(如资助配合政府调整经济的企业使之吸收失业者)。日本的失业救济金包括基本津贴、技术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这有利于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提高技能以便重新就业;但缺点是基本津贴过高、达在岗工资的60%,对失业者的再就业积极性有负面影响。此外,我国有些地方试图通过驱赶农民工的办法为城市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这是一种剜肉补疮的办法,既不公平、也不解决问题。 四、促进再就业的正确措施 要再促进就业,首先应发展普通教育、强化职业培训。因为大多数失业者是缺乏所需技能者,有的是没有技术或技术水平较低,有的是技术已经过时。培训可以帮助他们获得在新兴产业谋取职位所需的技能。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费用应政府、企业和失业者共同负担,这样既可以调动企业和失业者的积极性、又可以减少培训的盲目性。培训既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又可以使人们有机会发挥其能力从而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还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应加快普通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此,应尽快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法,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当然 ,由于教育和培训需要时间,因此滞后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以失业率的波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这种波动是不可避免的,也无大害。其次,应发展和改进劳动力市场的服务。许多失业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即劳动力市场上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不充分或时间差造成的。一方面需方有职业空缺招不到合适的人,另一方面失业者找不到工作。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服务来解决,从而减少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劳动力市场不同于产品市场,而类似于证券市场,需要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鉴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状态,应尽快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范劳动力交易和职业介绍机构活动。同时,应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第三,应减少政府正常情况下的管制。政府所采取的旨在防止人们遭受失业和贫困之苦的措施,在消除失业带来的痛苦的同时,也降低了失业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改革不利于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因素。政府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设计一种使失业者能够尽快再就业的机制。政府作用应主要集中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部分教育和培训经费、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除非出现非常情况,政府不应实行管制,也不要搞政企合作。第四,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效益普遍较差,财政又很困难,难以提供社会保障所需的巨额资金,可以考虑拍卖部分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将所得收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结合”,“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三个原则。[10]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应正确对待结构性失业。不要轻易干预劳动力市场,以免扭曲市场信号,影响结构调整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失业问题的积累。 摘要 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进步的阶段性和两种类型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与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同步性,即效率提高与经济结构调整之间出现的时间差(亦即经济结构调整的滞后性)。我国目前失业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错误管制,政府管制延缓了产业结构调整并导致了失业问题的积累。失业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影响,其积极影响在于提高劳动者技能、调整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建设、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减少政府正常情况下的干预,是应对失业问题、充分实现再就业的正确措施。 关键词:失业、原因、影响、再就业、措施 A Study on Unemployment and Employment LIU Cheng (Yangzhou University Law School,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The cause of unemployment is the time interval between efficiency-promoting progress and new-product-inventing progress, both of which are brought about by technology. The main cause of unemployment in our country is the wrong control of government, which postponed industrial adjustment resulting in the accumulation of unemployment. Beside negative effects, there also exist positive effects of unemployment—the positive effects of unemployment are the promotion of the skill of workers and the adjustment of economic 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labor-force market, education and skill training,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deduction of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in normal circumstances are the main measures to promote employment. Key Words: unemployment; reemployment; causes; effects; measures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11弄20号202室 邮编:200233电话:021-6408 9728(13564692290)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5321.html
Email:liuchengss@sina.com;liuchengss@sohu.com
[作者简介] 刘诚(1962-),男,山东诸城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 由于自愿失业人数很少,而摩擦性失业时间很短,因此只是概念性的,故而可以忽略不计。[2] 刘诚.:《凯恩斯主义批判》,《泰安师专学报》,1998年第4期,第17-20页。[3]
《论失业与再就业(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