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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嵘诗品集释》述评


的疏漏,需要补正。亦举数例。
  (一)《集释》于诗品上“平原相陆机”条首句自按云:“《文心雕龙》、《金楼子》各皆曹陆连举,足证渊源。惟《梁书》齐《萧悫传》曰:‘昔潘陆齐轨,不袭建安之风。’”考《梁书》无《萧悫传》。萧悫事迹,略见于颜之推《颜氏家训·文章篇》和《北齐书·文苑传》。《文章篇》云:“兰陵萧悫,梁室上黄侯之子,工于篇什。尝有《秋诗》云:‘芙蓉露下落,杨柳月中疏。’时人未之赏也,吾爱其萧散宛然在目。”而《文苑传》亦云:“萧悫,字仁祖,梁上黄侯(萧)晔之子。天保(北齐文宣王高洋年号,凡二年,550-551年)中入国(指由梁入北齐),武平(北齐后主高纬年号,计二年,570-571年)中,太子洗马。”此外,《文苑传序》还说萧悫曾任齐州录事参军,后与赵州功曹参军颜之推同入撰馆。在此两处记载萧悫事迹的文字中,均不见《集释》所引之文。引文初见《太平御览》卷五百八十七,谓出于《三国典略》。《三国典略》三十卷,唐丘悦撰,见《新唐书·艺文志》,亦见胡应鳞《少室山房笔丛》卷十三、《诗薮·杂编》卷三和《全唐文》卷三百六十二。此三国,指江南、邺下、关中,非曰魏、蜀、吴(此为鱼豢之说)和拓拔魏、高齐、宇文周(此为胡应麟之说)也。因其书己佚,故不知真有此否?仇兆鳌《杜诗详注》卷十九《寄刘峡州伯华使君四十韵》引此谓出于《三国典略》引邢子才语(《杜诗镜诠》亦有此说)。严可均《全北齐文》引此作《萧仁祖集序》,但不言所据。钱钟书《管锥编》(第四册)论及此文,也不言其所从出。王利器《颜氏家训集释》(增补本)则谓见《御览》引《三国典略》邢劭语,而未言出于《萧仁祖集序》。今按:引文当出于张溥《汉魏六朝百三名家·刑劭集》著录的刑劭(字子才)《萧仁祖集序》(曹道衡先生说,刘跃进博士函示)。《集释》此误,为王叔岷《笺证稿》所承。
  (二)《集释》于《诗品下》“梁步兵鲍行卿”条“行卿少年,甚擅风谣之美”下自按云:“《隋书·经籍志》:‘梁平北府长史《鲍泉集》一卷。诗今存九首,见丁福保纂《全汉三国晋南北朝诗》。”按:此注甚不可解。《诗品》所品评者为鲍行卿诗,而所引者为鲍泉集和鲍泉诗。《集释》盖认为鲍行卿即是鲍泉,否则,就是文不对题,二鲍相混了。和此误相同者是《导言》之(五):“诗人之品第及其派别。”其谓“下品七十二人”之最后二人为“鲍泉、孙察”,亦把鲍行卿当成了鲍泉。其实,鲍行卿和鲍泉是两个人。《南史·鲍泉传》所附有《鲍行卿传》及行卿弟《鲍客卿传》即可为证。《南史·鲍行卿传》云:“鲍行卿以博学大才称,位后将军临川王录事兼中书舍人,迁步兵校尉。上《玉壁铭》,武帝发诏褒赏。好韵语,及拜步兵,面谢帝曰:‘作舍人,不免贫;得五校,实大校。’例皆如此。有《集》二十卷。撰《皇室仪》十三卷,《乘舆龙飞记》二卷。”鲍行卿籍里可考出。鲍行卿之所以和鲍泉同传,盖是同一族属之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中“何法盛《晋中兴书》”条云:“李延寿《南》、《北史》以祖孙父子族属合为一篇。”此可证鲍泉和鲍行卿为同一族属。凡同一旗属者,其籍里当同。《南史·鲍泉传》云:“鲍泉,字润岳,东海人,父几,字景玄,家贫。”则和鲍泉同一族属的鲍行卿,其籍里亦应为东海。不过,东海仅是鲍泉、鲍行卿的郡望,要知其县籍,还须考索。《隋书·鲍宏传》云:“鲍宏,东诲郯人也。父机,以才学知名,亭梁,官至治书侍御史。宏七岁而孤,为兄泉之所爱育。”传谓鲍宏父鲍机,即《南史·鲍泉传》所载之鲍几。“几”、“机”二字,古可通作。又《隋书》所载鲍宏之兄鲍泉之,即《南史》之鲍泉。东晋、南朝单名后面多加“之”字,而双名后之“之”字,又可省略(见《考索》第一章“宋参军戴凯”条》。据此,则鲍泉、鲍宏之父鲍几,便可写作鲍机;鲍宏之兄鲍泉,亦可写作鲍泉之。由于鲍宏、鲍泉是兄弟,则其县籍当同,都应是东海郯人。如此,则与他们同一族属的鲍行卿,其籍里也当是东海郯人。东海郯,在今山东省郯城县。鲍行卿,《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其史作《乘舆龙飞记》、《皇室仪》(或《皇室书仪》)、及《宋春秋》(二十卷)时,作鲍衡卿。行、衡古今音同,可通作。陈垣《避讳学举例》卷七举《旧唐书·舒王谊传》所载为证。其云:建中三年,“以兵部侍郎萧复为户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元帅府统军长史。旧例有行军长史,以复父名衡,特更之”。《举例》按云:“由此可见当时‘衡’、‘行’二字音同,而今音则不尽相同也。”
  (三)《集释》于《诗品序》“大明”下自按云:“宋武帝年号。”又在“泰始”下自按云:“宋废帝年号。”按:两注皆误。大明,宋孝武帝刘骏年号,凡八年(457-464)宋武帝刘裕年号仅有永初,计三年(420-422年);宋武帝和宋孝武帝不可混同。泰始宋明帝年号,共七年(465-471年)。此误承陈《注》而来,汪中《诗品注》又承《集释》而误之。
  (四)《集释》于《诗品中》“宋法曹参军谢惠连”下引古《笺》、陈《注》、许《释》云:“《宋书》曰:‘……年三十七卒。’”按:此为以讹传讹之例。《宋书·谢惠连传》云:“(元嘉)十年卒,时年二十七。既早亡,且轻薄多尤累,故官位不显,无子。”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云:“十年卒,年二十七;二十七,各本并作三十七。据《文选·雪赋》注引《宋书》改。按惠连父谢方明任会稽郡在景平(423-424

年)末,以元嘉三年(426年)卒官。又《谢灵运传》载:元嘉初,何长瑜在会稽教惠连读书,则惠连是时当不出二十岁。至元嘉十年,惠连卒,时年当二十七岁,故称‘早亡’。”此说极是。如此,则谢惠连的生卒当为义熙三年(407年)至元嘉十年(433年),享年二十有七。《集释》引古《笺》谓惠连“年三十七卒”,则其当生于隆安元年(397年)。然隆安元年,惠连之父谢方明还未议婚呢《宋书·谢方明传》云:“元兴元年,桓玄克京邑,丹阳尹卞范之势倾朝野,欲以女嫁方明,使尚书吏部郎王腾譬说备至,方明终不回。”元兴元年为402年,《传》言惠连父方明此时尚在议婚,其子惠连何能生于前此六年的义熙三年(397年)呢?将惠连享年误作三十七者还有汪中《诗品注》、向长青《诗品注释》、徐达《诗品全译》等。另外,王世贞《艺苑卮言》、殷孟伦《汉魏六朝百三家集题辞注》、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杨生枝《乐府诗史》、曹道衡《从雪赋、月赋看南朝文风之流变》等,误与此同。需要说明的是,《集释》所引陈《注》的人民文学出版杜1961年修订本己作了改正。
  《集释》讹传还有不少,此不备述。读者当仔细分辨,以免再次传讹。
  《五》《集释》以《历代诗话》本为底本,有时又参校《全梁文》本。对此,陈庆浩云:“校勘粗略,错字特多,又上品阮籍评语,数句倒置,不堪卒读,实为一极坏本子。”此评有些过分,今所见本,并未见有倒置。不过,其原文和注释的错字很多,却是真的。读者于此,亦不可粗心大意。
  [收稿日期]2002-01-22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马加因
    @②原字山加元
    @③原字礻加石

《《钟嵘诗品集释》述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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