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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性给付的办法。二是一次性给付,基本上采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一次性给付的计算方法,如C省、F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采用同样的办法一次性给付。H省高级法院也采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但计算期间不同,赔偿期限,自致残(10)之月起,年龄不满25岁,赔偿25年:25岁以上,赔偿20年;50岁以上,每增加1岁,赔偿即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

  对于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方法,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赔偿总额这两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斥,可以根据具本案情确定适用哪一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定期金方法,比较有利。对侵害人和加害人都有好处,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寿命进行赔偿。适用一次性给付方法,可以尽早消灭赔偿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和民事流转秩序,不利的是需加害人一次支付大量金钱。只规定适用一种方法而排斥另一种方法的适用,是不正确的。

  2.使用定期金的方法赔偿,应当由加害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此,我国司法实务均未予以重视,这样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一旦加害人逃逸或采取逃避债务等方法,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就难以实现。对此,《德国民法典》第843条第(2)项关于“赔偿义务人应以何种方式,并在何种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应视情形确定”的规定,可供参考。

  3.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总额的方法,原则上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

  (1)(3)据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第196、197页。

  (2)见《苏俄民法典》第465页、第466页、第467页。

  (4)见该收1990年版第220-224页。

  (5)见该书(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169页。

  (6)见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第196-197页。

  (7)见台湾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1987号判例。

  (8)见台湾最高法院1974年台上字1394号判例。

  (9)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及其他民法的相关条文。

  (10)应当注意致残与定残的不同,前文已说明。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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