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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开放中的市场准入问题


调:“关于审慎措施的国际标准,对其他国家有效的措施并不一定对马来西亚有效”。 实际上GATS第19条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适当的灵活性。

二、对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
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监管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从金融服务附件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二是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金融服务附件对审慎措施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作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须直接、主要地出于审慎之目的。“就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内容看,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含有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 那么,通过规制各国法规政策来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成为空谈。
那么,如何进行约束呢?首先,任何目的总能够通过一定的客观因素如各国的金融体系、传统、发展水平、采取措施时的金融态势、措施与目的的对应性等来衡量。这就为对采取措施的国家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了条件。其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办法。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就在于它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规则的。因此,任何国家提出异议从而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必要的约束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否则,如果各国特别是强国感到他国的审慎措施不具有审慎目的或具有用于逃避义务之嫌却又无法在WTO多边框架里解决时,就会径自采取对抗措施。这样,国际贸易关系很快就会退化为强权政治。

我国证券业开放中的市场准入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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