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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法满足。

  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劳动基层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集中由其管辖,并规定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其理由如下:

  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节省诉讼资源。

  出现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减少仲裁的环节。而且法院可以适时地采用查封、扣押和先于执行财产等措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⑵有利于弥补劳动者举证能力弱的欠缺。

  劳动者处于弱势的相对地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各种保险费用交纳、财务等情况都由用人单位掌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在证据取得与占有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设立劳动法院后,人民法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以弥补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差的欠缺。当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此种职权,但是由于其性质使然,很难得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因此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⑶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超过60日的,不予受理。根据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那么如果当事人超过60日才提起仲裁申请的,将永远不能获得司法保护。相反,如果设立了劳动法院,在处理劳动案件时则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一定程度上讲,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结语

  当然,要切实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一系列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层面上加于完善,无论是法律制度或是经济制度。也需要从观念层面上不断地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才是真正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也许我们能做的,并且切实有效的并不多,但我们不能放弃努力,毕竟,劳动者才真的是我们的上帝。

  注释:

  ①陈志杰《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载《福建法制报》2003年2月17日第2版

  ②《由各案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转引自《经济法与劳动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2年第2期,第51页。

  ③实践中此种情况并非少见,最近的可参阅2003年第6期《政府与法制》第15页。杨树鄂与西北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资方的代理人即为工会主席。

  ④高艳《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与完善》,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4期,第58页。

  ⑤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⑥而实践中,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间长达8、9个月甚至一年多的并非少见。

  ⑦同②

  ⑧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自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22页。

  ⑨周其熹《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11月5日第3版,转引自《经济法与劳动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1期第28页。

略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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